机动车司机姚某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后欲开门下车,却不小心把骑车经过的路人夏某撞伤在地。昨天,庐阳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和姚某分别赔偿夏女士各项损失10万元和5万元。
2010年6月的一天晚上7时30分,广东老板姚某驾驶汽车行至合肥市阜阳路百姓缘大药房门前的非机动车道,在停车开启左前车门时,遇夏女士骑电动车从后面驶来。猝不及防的夏女士撞在车门上摔倒,被送到医院后诊断为右颌面部裂伤、外伤性颈脊髓病、颈椎失稳症。经交警部门认定姚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夏女士随后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姚某及为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本案在诉讼期间,经法院委托鉴定,夏女士被评定为相当于工伤八级伤残,属相当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阮震波 王鹏 何芳芳)
-法官点评
姚某因为一次开门不小心,造成了夏女士终身伤残,姚某要承担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多达11项的经济赔偿。虽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但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非医保类项目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因此,姚某本人还要为这部分费用“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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