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嘉兴3月18日电 (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海薇 秋生)今天下午,浙江海宁法院对嘉兴桐乡原政协副主席朱光耀受贿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法庭宣判中,朱光耀违法所得153112.43元,其中已扣押的118200元及月饼状铂金镶金饰品1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尚余24912.43元予以追缴。
朱光耀曾任桐乡市发展计划局局长、桐乡市市长助理、崇福镇党委书记、崇福皮毛市场管委会主任。
2010年12月24日,朱光耀因涉嫌受贿罪被海宁检察院提起公诉。海宁法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3日及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海宁法院经审理认定,朱光耀利用担任桐乡市市长助理、市政府党组成员、崇福镇党委书记、崇福皮毛市场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便利,于2002年至2008年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153112.43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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