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昨天(7日)在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广泛征求意见,《条例》规定,从法院、检察院离任两年内的基层法律工作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条例》中所指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依据《条例》取得法律服务执业证、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条例》还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各类法律服务执业证照的相关人士都不得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在从事法律服务过程中,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工作者若有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等情况发生,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可停止或吊销其执业证,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刘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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