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建造的农村房屋被拆迁,儿子拿了大部分拆迁补偿款,父母仅得到了拆迁补偿款的1/11。父母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父母享有3/5的拆迁补偿款。
王长生、刘丽珍夫妇于60年代初去西部支边,1968年,儿子王军出生。之后,王长生夫妇将王军送回苏州老家和外婆马巧英一起居住。1990年王长生夫妇也回到苏州老家。同年,王军以户主身份申请建房,村里同意王军在马巧英的房子上拆旧建新。同年底新房建好,总共花费了1万多元。
因王军刚工作没几年,所以建房费用大部分是由王长生夫妇支付的。但房屋、土地都是以王军的名义申请办理的。王军于1997年搬离该房屋,而王长生夫妇一直居住到房屋被拆迁为止。
2006年,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当地政府分别与王军和王长生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约定补偿王军房屋拆迁款22万元,补偿王长生拆迁款2.5万元。王长生夫妇认为房子主要是他们出资建造的,对于24.5万元的拆迁补偿款他们应该享有其中的2/3,为此,王长生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儿子王军归还其应得的部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是在马巧英房屋上拆旧建新,而王长生夫妇支付了大部分的建房款,因此房屋系王长生夫妇、马巧英、王军共有。后马巧英死亡,马巧英的份额由王长生夫妇继承。考虑到王军系户主,且所有手续都是以王军名义申请的,因此法院判决王军享有拆迁补偿款的40%,王长生夫妇享拆迁补偿款的60%。
承办法官介绍说,2000年左右,苏州地区农村房屋才大范围地普及房产证,但由于当时人们意识薄弱,一般都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遇到拆迁就会产生很多纠纷。房产证对外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但是对内要探究房屋建造时的情形。即使房产证登记在子女名下,在产生纠纷时应当要考虑父母在房屋上的利益。 忠言 彭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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