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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开发商擅自改外墙标识 业主集体讨说法

2011年05月11日 09:33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4月底突然发现小区顶楼的名称换了,这段时间来,邮件包裹什么的全都寄不到这了,和物业反映不但不理,他们还继续施工,真可气!”近日,家住南宁市双拥路东方明珠花园的刘女士反映,小区开发商“江宇集团”在未经与众业主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小区顶层外墙的“东方明珠花园”醒目标识换成了“江宇集团”四个大字。

  东方明珠花园众业主也纷纷反映,由于标识的更换导致邮件、包裹等快递无法送达,甚至连来访的亲戚朋友也很难找到该小区,出现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小区业主的生活。经业主们多次反映,开发商仍没给出明确解释。10日上午,按捺不住的业主决定联合起来,向东方明珠花园小区开发商讨个说法。

  业主声音:未经协商擅改标识属侵犯业主权益

  “当初购买东方明珠花园就是冲着这个醒目标识买的,毕竟这里是黄金地段,价格不菲,花了钱就应当享受到尊贵的居住环境。”业主孙女士说,“可现在连标识也拆掉了,换成开发商的标识,这个小区沦落到连名字都没有了。孙女士感到“好像连家都没了。”

  据孙女士介绍,东方明珠花园小区是埌东早期开发的高档商品房小区,购房初开发商承诺将顶层设置为高级休闲会所,可自从2004年交房后,不但所谓会所未见动工,如今,连“会所”外墙的标识也“易主”。

  小区另一业主毛先生表示,“开发商仅是负责开发楼盘,售出后小区应当是归众业主所有,而东方明珠花园小区开发商‘江宇地产’虽在小区一栋2楼设有办事处且负责小区物业,但也仅是业主之一,未与其他业主协商便擅自更换外墙标识属于侵犯业主们的权益。”

  业主钱先生更是拿出了当初购房时与开发商签订的临时公约,据公约第四条说明,业主不能擅自在阳台、外墙等公共地方设置标识。“他们(开发商)也是业主之一,但是他们现在的行为是完完全全的撕毁了这个公约!变相的给自己集团打广告!”钱先生说道。

  开发商:会所使用权归自己,自家房内写字无需告知他人

  江宇集团办公室主任杨先生表示,顶层会所所有权属于开发商,开发商有权开发、建设会所。“打个比方,在自己的家里墙上玻璃上写上自己的名字,难道还需要事先告诉别人吗?”杨主任说。对于标识的更换,他表示,当初的“东方明珠花园”标识已经旧了,且当时没有LED等招牌亮化,现为了亮化标识,故进行整改。

  “现在刚做了‘江宇集团’四个字,还没做完呢,业主就来说了,其实我们打算在大楼四个角都装上“东方明珠”的标识,只是还没来得及做而已。”杨主任说道,“其实我们的出发点也是为了业主们,也许是缺乏沟通吧,之后会将业主们反映上来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集团内进行讨论解决。”

  律师支招:公共区域归业主共同所有,可通过业委会提出拆除或索赔

  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记者咨询了广西金和泰律师事务所黄长雄律师,就开发商改造标识是否侵权的问题,黄律师表示,如购房协定中无明确关于外墙立面所有权归开发商的条款,则外墙立面等公共区域所有权属于业主们共同所有,业主们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向开发商提出拆除或赔偿。 (覃雄 刘帅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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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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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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