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长安街英菲尼迪车祸案肇事司机陈家被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6万余元。
今天,死者陈伟宁的父亲没有再来到法庭。3天前的庭审中,陈家当庭悔罪,向陈父鞠躬谢罪的表现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昨天夜里,陈家的律师赶在宣判前和受害方达成了366万元的赔偿协议。目前,除170万元因需要卖房筹集外,其余近200万元已经支付给受害方。受害方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在车祸中受伤的王辉还要进行下一步治疗,预计医疗费巨大。因王辉是神经系统的损伤,所以目前要特别注意情绪稳定。这位律师表示,在这1年中,陈家和其家人竭尽全力地进行赔偿,王辉已对此表示认可。
今天开庭后,陈家的辩护律师首先宣读了昨天双方连夜达成的366万元的调解协议书。在附带民事诉讼的最后陈述中,陈家说:“希望在今后的日子里,为被害人做更多。”审判长随后宣布休庭,稍后宣判。被法警带出法庭的瞬间,陈家转头在旁听席上找到了一直为达成民事调解作出努力的妻子,陈家微微点了点头,眼神中带着肯定。
20分钟后,陈家被带上法庭听判,他边走边凝视着旁听席上的妻子,然后抬起右手握拳,放在了胸口。整个宣判过程中,陈家面无表情,低垂双眼,直到听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他的脸颊一下子变得通红。被带出法庭时,陈家再次转头望向妻子,眼光中流露着茫然。宣判后,陈家的妻子与家人一言未发,迅速离开了法院。
陈家的辩护律师向记者表示,是否上诉还要征求陈家的意见,但他认为上诉的可能性很大。“如果法院将陈家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我们认可这样的法律认定,如果法院认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情理上讲,在我们的意料之中,然而判处无期徒刑,实在是超出了我们的预料。”律师同时向记者强调,无论法院如何判罚,陈家和他的家人都会继续履行民事赔偿的义务。
提到陈家的妻子,这位律师有些感慨:“陈家夫妻在出事前结婚仅半年,这个25岁的女孩在事发后,对陈家不离不弃,四处借债,尽一切可能赔偿受害人的行为,值得尊重。”律师表示,这件事对受害人家庭造成了巨大伤害,也给陈家的家庭带来了无尽的痛苦,1年前他接这个案子时,陈家的父亲头发是黑的,现在已经全白了。
法律分析
故意还是过失
醉驾肇事人在造成肇事事故的实行行为之时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直接决定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主观心态
醉驾肇事事故的情形,行为人对事故危害结果的发生一般是过失心态,其能够预见到醉酒驾车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但是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其意志的,这种过失心态可以从行为人醉酒驾驶时采取的避免事故发生的措施、发生事故后的反应等方面表现出来。另外,发生肇事事故的情况下,行为人自己驾驶的车辆往往也受损严重或者行为人自己也受伤,基于正常理性人对自己生命、财产的关切,其一般也不会置自己的生命、财产于不顾,而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故发生。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心态
一般来说醉酒驾车肇事的心理状态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是醉驾行为人在已经发生一次碰撞事故后,选择疯狂驾车逃逸,又发生连续碰撞,造成重大危害结果的,依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说在肇事前行为人因为对自己技能和客观路面情况的信心从而轻信即使醉酒自己也能避免事故发生,其主观心态是过失,其避免事故发生的心态是有一定根据的,那么已然发生的事故应当能让行为人清醒,事故的现实发生说明了其根本不具备避免事故发生的能力,从而否定了其轻信的依据,这时的疯狂逃逸、连续冲撞行为就是在明知其行为极有可能再次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不管不顾,属于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新闻链接
成都醉驾孙伟铭案
2008年12月14日中午,成都某技术公司员工孙伟铭无证驾驶自己的别克轿车前往成都市一酒楼为其亲戚祝寿,席间大量饮酒。下午17时左右,孙伟铭驾车与一辆比亚迪轿车发生追尾,他迅速驾车逃逸。车行至成都卓锦城路段时,孙伟铭驾车越过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四辆轿车,直到其驾驶的别克轿车不能动弹为止。该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计5万余元的严重后果。法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判处其死刑,后二审被改判为无期徒刑。 (记者邱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