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送钱给官员是为保公司平安,不是行贿。”贺州两家公司的老总潘某这样为自己的行贿行为作辩解。除了行贿,潘某还涉嫌虚开发票抵税,金额巨大。日前,潘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和行贿罪,被检察机关起诉。5月24日,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致富能手突然被抓
几年前,潘某在贺州不仅是三家公司的负责人,还是贺州市第二届政协委员。
顶着一串头衔的潘某在贺州是一名致富能手。2001年5月,潘某注册成立贺州市福利风×冶炼厂,2005年变更为贺州市风×冶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公司”),任董事长兼总裁。2004年4月,潘某以公司名义向贺州市金×废旧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注资260万元,担任该公司董事长。2005年5月,风×公司退出金×公司。2004年10月,他注册成立贺州市×伟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公司”),出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然而,2009年7月7日,潘某在贺州突然被民警带走。民警告知潘某是一受贿官员落网后,将他供了出来。
因涉嫌行贿罪,2009年8月5日,潘某被南宁铁路公安刑拘,8月18日被执行逮捕。
几名官员牵扯其中
潘某落网后,又牵出不少有问题的官员。潘某交代,他曾向多人送过钱,其中包括4名官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发现,2004年至2008年,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向贺州市某局原局长、党组书记黄某、钟山县某局原局长贺某、广西某协会原秘书长梁某,涉嫌行贿共计60多万元和1万欧元。
在24日的庭审上,公诉方列举了以下调查情况:
一、2004年,潘某为×伟公司办理钟山县某矿探矿权,委托广西某协会进行普查工作,为使探矿权得以顺利办理,潘某承诺给协会原秘书长梁某该矿探矿权的10%的股份。2008年3月底,潘某辗转将5万元给了梁某。
二、2005年的一天,潘某与黄某、贺某商定,3人共同办理钟山县龙潭锌矿探矿权,该矿探矿权以潘某个人名义申请,3人均持有该矿探矿股份。2007年年底,贺某提出将该矿探矿权转让并退出,潘某将6万元以“退股款”的名义给了贺某。
三、2006年至2008年,潘某为×伟公司办理钟山县一锡矿探矿权、钟山县一金属矿探矿权和风×公司扩张生产征地等,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先后6次送给黄某50万元和1万欧元。
随着调查的深入,检察机关又追查出一个官员:2002年至2006年期间,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涉嫌先后向贺州市某局原局长陈某和该局原总会计师钟某行贿,共计101万元,其中涉嫌向陈某行贿98.6万元。
“送钱是为保平安”
在24日的庭审上,对公诉方起诉的行贿事实,潘某起初无异议,但认为具体金额有误。潘某称:“有些钱是我借给那些官员的,根本不是行贿。如有一次借给黄某30万元;有的是官员向我要的,如黄某向我要了1万欧元……”
在庭审辩论阶段,潘某一改前面说法,坚称“我没有行贿,我只是送钱”。潘某解释称:“我送钱给那些官员,但我从来没有要求他们做什么,更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所以不能说我行贿。”
随后,公诉方询问潘某了几个问题。
公诉方:你自称是送钱,那为什么要送钱给官员?
潘某:要想企业生存下去,就必须送钱。
公诉方:不送钱,企业就生存不下去?
潘某沉默不语。
公诉方:送钱是为了企业生存?
潘某:2007年没送钱,结果2008年就接到罚款了。我送钱是为了保公司平安,不送钱担心他们乱来。
公诉方:那你送钱还是有目的。
潘某:嗯,保公司平安。
公诉方认为,潘某在申办有关矿区的探矿权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行贿罪追究潘某的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2009年11月30日,贺州市某局原总会计师钟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目前,黄某、贺某、梁某和陈某均被另案处理。
虚开发票抵税近500万元
潘某被南铁警方刑拘几个月后,即2010年3月15日,贺州市公安局对潘某任法人代表的风×公司,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和抵扣税款发票罪立案侦查。
在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庭审时,公诉方称,金×公司享受缴税优惠政策,发票金额的10%可抵扣税款。潘某以公司的名义注资金×公司后,经与同伙商谋,2004年7月至2005年8月期间,在金×公司与×伟公司、风×公司没有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同伙经办,虚构经营业务,付款收据,货物入出库单等凭证,编制虚假财务资料,并以虚假支付货款为手段掩人耳目,逃避监管。其间,金×公司为×伟公司、风×公司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530份,金额为4851万多元,金×公司从中非法获取开发票手续费31.73万元。×伟公司、风×公司利用虚开的废旧物资发票在贺州市八步区国税局申报抵扣税款,两家公司共抵扣税款485多万元。
潘某在庭审上辩称,他是金×公司的董事长,以金×公司的名义联系供货方收购废锡渣,每次交易均有货物,不存在虚开发票抵税的情况。
随后,公诉方列出金×公司几名财务人员、风×公司的工作人员和供货方老板等四组证人证词,证实潘某、同伙及3家当事公司涉嫌虚开发票抵税等。
公诉方认为,潘某与同伙以及当事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应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追究3家公司及潘某同伙的刑事责任,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潘某的责任。
目前,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正在进一步审理此案。 (南国早报 苑长军 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