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海口6月10日电(记者 付美斌)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0日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原海南省盐务局局长邢福煌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对其退出的赃款200万元予以没收,并对其赃款余款继续追缴。
被告人邢福煌,男,汉族,1953年9月10日出生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在职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95年2月至2003年12月任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高速)党委委员、书记、董事长、总经理;2003年12月至2006年8月任海南高速党委委员、书记、董事长;2006年9月任海南省盐务局局长、党委委员、书记(副厅级)。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0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10年,被告人邢福煌在担任海南高速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海南省盐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蔡某某、谭某某、超凡公司、安瑞公司等公司和个人贿赂共计414.7871万元。
海南一中院认为,被告人邢福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邢福煌归案后主动退出部分赃款、且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邢福煌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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