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征求意见中的《精神卫生法(草案)》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的诊断……”同时,还有一种约定俗成的做法,那就是“没有近亲属或监护人接,患者就不能出院。”专家认为,《草案》对非自愿住院制度设计了“监护人主导”的原则,导致监护人权力过大。一旦进入收治程序,送治的近亲属就自动被视为“监护人”。这种亲权对成年公民自决权的侵犯,不仅构成法理上的严重漏洞,现实中也会导致恶劣的社会后果。(6月27日《中国青年报》)
为疑似精神病患者设计出监护人,实际上已将监护的对象视为精神病患者,而在送治之前并不能确定监护对象是否患有精神病。如果监护对象确实是精神病患者,当然没有问题;但如果监护对象不是精神病患者,其公民自决权就受到了侵害。因此,这种监护权最多只能是暂时的,一旦鉴定结果为精神正常或未达到收治的标准,那么被鉴定人的公民自决权就自动恢复,送治者的监护权也就自然失去。所以,“没有近亲属或监护人接就不能出院”是没有道理的,因为这个时候已不存在“监护人”。
但不让近亲属、监护人接就恢复被鉴定者的自由也会有问题出现,比如送检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向医疗机构要人等。笔者认为,引入公权力应该是适当的办法,比如放人之前到公安机关备案。相应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在送检的时候也应该到公安机关备案。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非经司法程序是不能剥夺的。通常情况下,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只能由司法机关行使。考虑到疑似精神病患者的送检情况特殊,可以由近亲属或监护人主导,但至少应当让肩负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公安机关知情。
笔者认为,疑似精神病患者的强制送检程序应该是这样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的诊断,但送检前应当到公安机关备案;医疗机构经鉴定认为没有精神病或未达到强行收治的程度,应当立即通知送检者的近亲属、监护人和公安机关并恢复送检者的人身自由。概括地说,就是应当坚持“监护人为主,公安机关为辅”的原则。这样的话,监护人和公安机关可以形成相互的监督,从而避免任何一方的权力过大及其滥用。(盛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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