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动机
陕西省三原县,一家由3个政府部门推荐、与政府签订了招商引资协议的企业,在缴纳完土地出让金和补偿金且正常用地4年后,竟然发现土地证上的名字是另一家公司。
土地证是如何被“张冠李戴”的?相关部门在审查核发土地证过程中是否依法行事?《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调查。
一间不到10平方米的屋子里,摆了两张床,没有卫生间,也不能洗澡——这是陕西省西安市郊区的一家小招待所。43岁的陈海(化名)和5名工友挤在3间这样的屋子里,已经有4个月了。
住进这里之前,陈海是陕西天昊药业有限公司制药厂厂长。然而,当他再一次站在这个位于咸阳市三原县的药厂门外时,陈海身上的厂长派头早已消失殆尽,剩下的只有满脸愁容——他只在自己的办公室里坐了短短的两个星期,今年3月27日,他和30余名生产工人一起被人从药厂赶了出来,此后便再没能回去过。“当时天冷,我们穿着厚衣服出来,现在想进去拿夏天的衣服都不能。”陈海说。
让陈海和工友们至今不解的是,赶走他们的并非天昊药业,而是另一家看似与天昊药业没有任何瓜葛的公司——陕西世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制日报》记者调查得知,工人们的困境根源,在于两家企业对药厂所在地块的权属存在争议。据天昊药业负责人反映,这一地块原属他们公司申请,土地出让金也由他们支付,但在办理土地证的过程中,三原县相关部门竟将土地证办在了另一家企业名下。
尽管争议地块的权属尚待相关部门决断,但《法制日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该地块土地证办理过程中,涉及多个部门的多道流程都存在漏洞,这些部门的多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坦承存在过错。然而,截至记者发稿时止,三原县相关部门仍未纠正错误。
土地证被办在他人名下?
甲方“三原清河食品工业园”有“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优惠政策”,而乙方“陕西双鹤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昊药业前身,2007年4月更名——记者注)”有“雄厚的资金、技术实力”。一纸《项目入园合同书》上,二者门当户对。
加上三原县发展计划局、科技局、招商局3家“重量级”单位做“媒人”,双鹤药业承诺将6000万元工厂建设资金作为“聘礼”,2005年6月28日,三原县政府和双鹤药业两颗红章定下了这门“亲事”。
同日,双鹤药业与工业园中另一家企业天佑果蔬制品公司签下一纸《土地转让合同》,在县发展计划局的盖章监证下,将原来批复给天佑果蔬制品公司的一块土地揽入名下。同年10月14日,三原县人民政府函告天佑果蔬、双鹤药业:同意土地转让。
剩下的事,就是把土地款付清,立项备案,办理土地使用证。谁也没想到,这一看似只需要走走流程的事,竟会成为上百号工人生活困境的源头。
表面上,一切都进展得极为顺利:2005年11月,双鹤药业开始新厂建设,2007年土建完成,2008年药厂通过验收,2008年10月取得生产许可证,2009年1月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并通过GMP认证,2009年3月正式投产。
然而就在办理新厂成立相关手续时,一个意外发现让天昊药业的几名高管震惊不已——由公司与天佑果蔬签订转让合同并支付了177.78万元土地款的药厂用地,土地使用证上的名字竟然是另一家公司——陕西世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惊魂未定的天昊药业董事长张浩经过一番回忆,将来龙去脉梳理出了一个大概:“签完协议后,因为我是女同志,而且还有其他项目需要照料,所以就口头委托朋友李昆(世强实业董事长)代为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没想到他竟然办到了自己公司名下。”
尽管有这样的推测,但让张浩不解的是,合同是由双鹤药业与县政府、天佑果蔬签的,县发展计划局还是监证单位,从项目立项到办理土地证有多道程序,涉及多个政府部门,难道这些“关卡”都没有一丝察觉?
国土局称谁立项就给谁办证
为调查核实争议地块的土地使用证是否确实存在“张冠李戴”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从发证终端——三原县国土局开始一路追踪,试图还原这本土地证产生的全过程。
三原县国土局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争议地块原属天佑果蔬二期建设用地,在双鹤药业看中时,天佑果蔬已经向国土局缴纳了95.8万元土地款,剩余81.58万元土地款尚未支付。双方商议后决定,天佑果蔬已经支付给国土局的土地款由双鹤药业支付给天佑果蔬,未付的部分则由双鹤药业直接支付给国土局。
记者从一份天佑果蔬盖章的收款收据上看到,2005年7月29日,双鹤药业向天佑果蔬支付了土地转让款95.8万元。然而,让人不解的是,县国土局提供的两张土地款收费票据显示,95.8万元和81.58万元的两笔土地款的付款方均为世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张浩提供的一份交款证明显示,其中的81.58万元系由张浩打给世强实业,再由世强实业打给县国土局,“国土局将这部分写成世强可以理解,但是那95.8万元明明是我们支付给天佑果蔬的,而且天佑果蔬之前就已经将钱交给国土局了,国土局怎么还会将交款方写成世强实业”?
这两张收据被国土局认为是一关键证据,证明土地款为世强实业支付。三原县国土局一名马姓副局长告诉记者:“办证这一环节,只看几点关键的,一是土地款是谁交的,二是政府将土地审批批给了谁,这两个因素决定我们的证办给谁。”
“在政府土地审批这一环节,关键看发展计划局,是批复给哪个企业的立项,政府就把土地批给哪个企业。”马副局长向记者理清了办理土地证的所有前置条件,“也就是说,我们是最后一个环节,企业只有在完成前期的备案、得到土地审批后,向我们提出办证申请,我们才会办理。”
“而在这件事情上,计划局的立项批复是批给世强实业的,而且提出办证申请的也是世强实业,土地款也是由世强实业交的。”马副局长一再强调,在办证环节,国土局没有任何过错。
然而,《法制日报》记者发现,除了土地款收据上交款方变成世强实业外,在一份由世强实业提交的项目用地申请报告上,也有冲突之处,因为报告的落款公司为世强实业,而文号却为“陕鹤药字(2005)第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