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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草案获实质性突破 掌声背后尚存隐忧

2011年07月11日 16:05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精神卫生法草案获实质性突破掌声背后尚存隐忧
26年十易其稿的《精神卫生法》终于有了实质性突破。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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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精神卫生法(草案)》全文,公开征求意见,26年十易其稿的《精神卫生法》终于有了实质性突破。草案的许多规定极大地保护了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强制送诊”,“非自愿入院”和“扰乱公共秩序”等涉及人身自由的条款上面,诸多医学和法律专家认为并不能杜绝“被精神病”现象。

  26年立法空白

  被精神病乱象亟待规制

  6月10日,对于中国法律界是个不平凡的日子,新中国立法史上最难产的法律法规《精神卫生法(草案)》出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9年统计显示,我国有各类精神病人1亿以上。研究数据表明,重性精神病患人数也已超过1600万。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研究,精神病发病率已占我国所有疾病发病率总数的20%,而全世界的平均水平为10%。

  与精神卫生领域的严峻形势构成对比的是,这个领域在立法上一直空白,从1985年起草开始,《精神卫生法》十易其稿仍未出台。

  法律缺失的后果是可怕的,近年来“被精神病”事件时有见诸报端:辽宁教师李启东因地方政府强征“公粮”时与政府人员发生冲突后不久被送入精神病院;河南漯河上访农民徐林东被强行送到精神病院关了6年;江苏的朱金红女士被疑为谋财的母亲唐美兰强送到医院强制治疗;广东富翁何锦荣被妻子强行送入广东脑科医院……“该收治的不收治、不该收治的却被收治”的乱象亟待解决,否则或许某一天任何人都可能是“精神病人”的一员。

  2011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共七章七十五条,分为总则、精神障碍的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在草案征集意见的过程中,如何避免被精神病现象成为了草案公开征集意见中的被讨论最多的话题,诸多专家、学者纷纷建言献策。《精神卫生法(草案)》已于6月25日提前结束公开征集意见,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整理社会各界的意见。

  谁有权强制送诊

  邹宜均,2006年10月21日,27岁的她被家人强制送到广州白云心理医院接受治疗。邹某对自己要被强制送到精神病院事先有预料,早在10月8日,就与律师签订了授权委托书,表示亲属间存在利益冲突,亲属有虚假陈述、强送她进精神病院的可能,因此全权委托律师代理行使她的一切权利。

  邹宜均的遭遇绝非个案,广州何锦荣、南通朱金红和福建陈国明都因家庭财产纠纷,被近亲属以绑架方式送往精神病院强制就诊。将亲人强制送往精神病院俨然成为家庭纠纷的解决方式之一,然而这种解决办法掺杂了几多泯灭人性的味道在其中。

  然而这个问题在《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并未得到彻底解决,它规定,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疑似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有权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疑似精神病人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当地公安机关有权将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疑似精神病人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专家表示,草案对送治程序规定稍显简单,监护人和近亲属不需任何前置程序就能限制其人身自由送交医疗机构诊断。“如此轻率的送治程序会导致大量的家庭纠纷被送到精神病院处理,先把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人在医疗机构关上72小时再说;如果再碰上个‘不负责任’的精神病医师,那么普通公民会轻而易举地被精神病。精神病人将无法逃脱某些亲人和不负责任的公职人员的黑手。”

  精神障碍患者接受治疗有其自身特殊性,同其他疾病不同,精神病患者一般不愿接受诊断和治疗,因此送治的制度设计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草案》规定过于原则,具体规则需要细化,同时加强救济制度设计,才能保障普通公民权益,保证正常人不“被精神病”。

  谁有权决定非自愿入院

  从立法之初,由于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收治涉及到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精神病人的强制收治程序一直就是立法的焦点。一方面,强制收治程序保证真正的精神病患者得到及时治疗,防止其对社会普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另一方面,规范的强制收治程序能够有效保障每一个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杜绝“被精神病”现象。近年频发的被精神病问题中的确存在着有利害关系的家属和极个别的基层政府将精神正常的人送往精神病院,同时医院和医生限于医疗环境和自身水平的限制,出现误诊而将其收治的现象,导致社会各界对强制收治问题无不侧目。

  《精神卫生法(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在72小时内作出书面诊断结论。

  《精神卫生法(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

  这两条规定是《精神卫生法(草案)》的一大焦点,它明确规定了如何对精神病人收治入院,精神病人入院治疗应当以自愿治疗为原则,以非自愿入院收治为例外,是否非自愿收治由医院决定。《精神卫生法(草案)》将疑似精神病人的收治权完全划分给了医院范畴,没有将它置于司法程序之下,这在法律界引起了相当大的争议。

  对人身自由的限制问题是人权的基本问题,各国在对待这一问题时都采取了较为谨慎的处理方式,从通行的做法来看,对精神病人是否收治基本上都是由法院独立裁决。例如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规定,认定某人患有精神病,并判定其没有行为能力,应当经过国内法设立的独立公正的法庭进行公平听证。

  《香港精神健康条例》也规定:精神障碍者无论入院、出院,均由法院聆讯后裁定;如不服,可向上级法院上诉。如接受特别治疗,例如电震荡,须经本人书面授权同意,不得由监护人决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轩分析说,精神障碍的认定以及精神障碍患者的强制住院或者非住院治疗在程序操作上都应当实行严格的司法化和去行政化,目前草案规定收治程序是行政化的思路,排除了司法的介入。

  此外,非自愿收治的标准——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对医院和医生来讲,是没有办法进行医学判断的。这些标准是法官判断民事主体有无行为能力的标准,是司法部门判断行为人有无人身危险的标准,这些均不是医学上将精神病人是否强制入院治疗的标准。

  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副主任王岳认为,当前法案对非自愿住院医疗的判断主要依赖的仍然是医生的诊断、复诊以及精神卫生司法鉴定,这些都不足以保护公民权利不受到侵害。

  谁来制止滥用“扰乱公共秩序”

  将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作为非自愿入院的认定标准也同样遭到诸多质疑。多位专家均不约而同地指出“扰乱公共秩序”这个标准太模糊,自由裁量权太大,存在被滥用的可能。

  在过去几年中,许多上访者都被扣上了“扰乱公共秩序”的帽子而被强制送进精神病院。从辽宁教师李启东到河南漯河上访农民徐林东,无一不看到了公权力在其中若隐若现的身影,“扰乱公共秩序”简直成为了少数公职人员打击上访、举报的利器。

  “精神病与社会观察”和“衡平机构”就说明“扰乱公共秩序”不是一个确定的罪名,也不是一个确定的罪行,而仅仅是法理和学术上的归纳,内容相当宽泛,建议删除其作为非自愿诊断和收治的标准。

  掌声背后尚存隐忧

  备受社会各界瞩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于6月10日出台征求民意,草案获得了掌声,认为它是26年精神卫生立法史上的实质性突破,但是也引来质疑之声,直指“被精神病”问题以及其立法缺陷。

  掌声:突破地方立法和部门立法

  《精神卫生法(草案)》的及时出台着实让相关领域的专家眼前一亮。著名公益律师黄雪涛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草案较以往有了实质性的进步,它突破了地方立法和部门立法的局限,尤其是在结构上的转变非常明显。

  “草案确定了精神病人有拒绝住院的权利,对诊断结论表明不能确诊为精神障碍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其离开医疗机构,非法限制精神病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等。”黄雪涛说,“虽然目前一些地方还有些争议和漏洞,但草案的出台,确实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保障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还特别赞赏草案将部分“非自愿”的法律责任提高到刑事责任的高度,“这将极大地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对近年来备受社会质疑的一些个人、机构为了自己的利益,使人‘被精神病’的丑恶现象,也将是一次重大打击”。

  北京市回龙观医院院长、精神科领域著名专家杨甫德也提到:“此次出台的《精神卫生法(草案)》除了保护患者权益的内容外,还有对普通人群的精神卫生教育等内容,关注公众的精神健康,就这点来说,比国外的相关法律更为完善。”

  质疑:不能杜绝“被精神病”

  在肯定《草案》取得进步的同时,相关专家也指出了其存在的若干不足。

  黄雪涛说:“虽然这份草案看上去很美,但其实存在三个隐忧,即非自愿诊断和收治的实体标准问题;滥用监护权、近亲属之间侵权问题;患者住院期间的司法救济机会。”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副教授刘瑞爽也指出:这个草案确实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做了很全面的列举,这是一个进步。但如何把它变成行动,变成一种规章制度,在细节上做得不够。

  来自医学界、法律界的多位专家,开展了多场座谈、研讨会,纷纷建言献策,提出了各自的立法建议。其中以“精神病与社会观察”和“深圳衡平机构”的立法建议颇具影响,引起全社会广泛讨论。两机构致信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六点修改意见,直指草案在精神病非自愿诊断和收治的实体标准、防止滥用监护权侵权及患者司法救济权利等方面,存在制度漏洞,并不能杜绝备受诟病的“被精神病”现象。(实习记者 马钰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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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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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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