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因医疗事故死亡,女儿提起行政诉讼,将海淀区卫生局告上法庭,要求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近日,海淀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海淀卫生局没有履行职责,应对患者家属投诉重新作出处理。
据了解,2006年5月29日晚,79岁的金大爷因病被送入世纪坛医院,6天后不治身亡。医学会鉴定为一级甲等事故,医院负次要责任。2009年12月,法院终审判决,医院向死者女儿金淑华等5名家属赔偿4万余元。
民事诉讼结束后,金淑华发函,要求海淀卫生局对世纪坛医院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作出书面答复,并处罚当时参与救治的医务人员张某等。
因未能得到满意答复,金淑华将海淀区卫生局告上法庭,要求卫生局对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分。
庭审时,海淀区卫生局代理人称,事发后,世纪坛医院已对责任人张某等作出调离急诊科、停止晋升一次等处理。另外,卫生局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未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需要如何认定作出明确规定,而医疗事故鉴定书中,也同样未对医务人员的责任程度进行认定。因此,卫生局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缺乏必要证据。
海淀法院认为,医疗事故鉴定书是卫生局对相关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基础性依据,但并非唯一依据。海淀卫生局在接到患者家属金淑华的投诉后,对相关医务人员的责任情况未履行调查、处理职责,该行为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予以纠正。
近日,法院判令海淀卫生局对金淑华的投诉重新作出处理。
目前,海淀卫生局已提出上诉。(记者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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