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3
关于侦查手段
允许监听窃听取证
缺乏技侦手段,也是造成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在中国,监听、窃听等秘密技侦手段使用权属于国家安全和公安部门。不过,由于没有现行法律法规的支撑,这种手段似乎不是那么光明正大。
李建明说,此次修订明确,允许国家反腐败部门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公安、国安还可以使用其他秘密技侦手段。有了法定授权,办案机关通过秘密技侦手段获得的资料,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问题在于,还要同时明确,在什么条件下,对哪些案件,才可以采用秘密技术侦查手段。”李建明说,秘密技侦手段是一把双刃剑,谁来申请,谁来批准,谁来审查,谁来监督,要严格限定,以杜绝擅自利用秘密技侦手段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突破4
关于审判制度
二审发回重审不能无休止
刑事案件一审结束,当事人不服判决,上诉进行二审。二审法院发现一审判决确有问题,发回重审,这是比较常见的。可同一个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好多次,就不正常了。
李建明说,二审法院发现一审判决有问题,发回重审,是给一审法院一个自我纠正的机会。现实是,不少案件被发回重审多次,一审法院就是不纠错。“我就遇到过,一个案子来回搞了七八年才判下来。”这不仅浪费审判资源,更是对当事人权益的直接侵害。
“二审发回重审不能无休止。”李建明说,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应该会对审判过程进行规范,对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会限定重审次数。“就我个人看来,因一审法院错判而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如果这次一审法院不纠正错误,就由二审法院直接改判,避免马拉松式讼战,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李建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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