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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
当硬性的司法解释遭遇柔软的婚姻情感,碰撞出的又是什么样的社会现实?
字幕提示:
男男女女,谁的不公?
解说:
《婚姻法》新解谁买房房子归谁,但很多人却担心,这样会造成女性权利无法保障,甚至面临净身出户的危险,现实会不会变成铁打的房子,流水的媳妇。
市民:
这个《婚姻法》对女性保护比较少,就保护钱的方面比较多,男方如果婚前出钱买的房,比如说离婚了,男方肯定想把钱所有的房子都拿回来,因为毕竟自己出钱了,但是如果站在女方的角度来讲,毕竟跟你这么长时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
字幕提示:
财产认定,是个难题?
解说:
《婚姻法》新解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而现实难题是,在高房价下很多夫妻结婚前共同出资买房,由于限购等原因,产权只登记在一方名下,难道离婚后房子就变成一个人的?
市民1:
男士买的房,像传统的观念就是女方陪嫁,陪嫁一些车什么,但是现在房价是上升但是车是贬值的,如果是家庭破裂的话,对她们来说是一个弊端。
字幕提示:
无形付出,怎么换算?
解说:
还有人指出很多妇女为相夫教子和柴米油盐消磨了青春,她们在生育、养育和做家务方面隐形的付出,无法在离婚时得到体现和认同。
市民2:
我个人觉得婚姻和财产还是要一体化的,就是说既然夫妻两个人都一起生活的话,那就是说共同财产然后共同分担,我们都属于70后的这一代,可能这个观点相对来讲传统一点,但是可能代表责任这一点。
解说:
“爱我,就在房产证上写上我的名字”,这是盛行的新爱情宣誓,当理想照进现实,人情与法理、规则与情感,大家的讨论还在升温,为了房产证添加名字的队伍还在扩大。
记者:
你们结婚房产证上会写谁的名字呢?
市民3:
刚才我们为这个事差点吵起来,应该会写两个人的名字吧,因为我们是一起来买房子,首付有可能男方,但是月供肯定是一起。
市民4:
那就是谁买的房子,谁家出的钱多就写谁的名字。
市民5:
最重要的是人品要好,然后两个人能走到最后就是最关键的。
市民6:
我比较信任我们俩之间的感情,如果是夫妻不合的话,我们也不会按照这个《婚姻法》,也会说根据私人自己会去分配。
张泉灵:
好,我们继续来连线一下非常有经验的古晓丹律师,以您的法律实践来说,您觉得这样的一个司法解释是否真的会对女性不利?
古晓丹:
我觉得这个是对女性是有影响,这次的司法解释可以说突出了两点,一个就是体现了让不任何人因婚姻而获利这样一个观点,客观上来讲这样的立法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纠正目前结婚获利的这样一个效果。第二点我们也应该看到,这次的《婚姻法》确实也冲击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适用范围,体现了司法解释三以《民法》,特别是《物权法》的这样一个衔接,但如果过于强调个人财产,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下,可能会不利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特别是广大妇女权益的保护,虽然解释三也提到了按照子女和女方权益进行补偿,但是我们都知道,房屋产权分割和获得一部分的补偿是不能等量其观的。而且要求男方一次性补偿几十万,上百万是有困难的,再加上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最终女方能不能拿到补偿款又不可知了。
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除了承担了一定的社会工作,也承担了大部分的家务劳动,如果仅仅是重出资看登记,忽视家务劳动的价值,无疑对广大妇女是不公平的。
但是应该说明的一点,就是这个司法解释毕竟是最高法的一个解释,解决实际问题的,不应该对司法解释予以苛求,如何建立更完善的女性及弱势群体的保护制度,还是应该由它的上位法《婚姻法》来解决。
张泉灵:
好,谢谢古律师给出我们的专家的意见。其实呢在这个社会当中还有很多的意见跟古律师并不相同,比如说我们来看一下有一位专门情感类的专栏作家连岳,他说新《婚姻法》挺好的呀,女人离婚得不到男人和男人家的房子,男人离婚也得不到女人和女人家的房子吗?平等、清爽、有利于爱情。
再来看下一个,有一位青年学者叫押沙龙,他说这个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解释本身是合理,但是社会现实当中,很多女性为了家庭在职场上有所牺牲,支付了巨大的机会成本,影响了离婚后的谋生能力,要求对方补偿这种机会成本,也是合理的。但是真正的男女平等,应该是男女都兼顾家庭工作,分担机会成本,而不仅仅是事后补偿。
也有人问我,我的观点到底是什么样的,我给大家看一下我的观点,其实我觉得对于女性来说,你要无非要做到四步的事情,第一你要有能力,如果有能力买房就更好了;第二你要有眼力,要保证你的老公会对你负责任;第三你可以留后手,就是你可以先期用你的法律因素来保护自己,如果以上三条统统做不到的话,那么你只剩下最后一条,那就是输得起了。
那其实各种人对于婚姻的义务,对于钱的观念是不一样的,你可以持有任何的一种观念,但是重要的是你需要在结婚之前对这些观念完全谈得拢,因为价值观比房子更能让人幸福,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