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警方近日联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关于督促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尽快投案自首。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通告,在逃犯罪嫌疑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到司法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情节如何界定?根据通告,在规定期限内,在逃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均视为自首。此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且在逃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也均视为自首。
通告还规定,在期限内投案自首的在逃犯罪嫌疑人,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逾期拒不投案自首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将采取措施缉捕归案,并依法惩处;对窝藏、包庇在逃犯罪嫌疑人或者帮助在逃犯罪嫌疑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司法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的人身安全予以保护,对其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并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威胁、报复检举揭发人及其亲属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首席记者 潘高峰)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