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在经过某医院门诊大楼门口时不幸遭遇飞来横祸——被从16楼病房坠下的1名女子砸中,二人当场身亡。王先生家属为此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9万余元。近日,雨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先生家属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王先生自2011年2月初开始在某医院照顾生病的弟弟。2月22日下午,王先生外出购买日用品后返回行至医院门诊大楼门口时,该院1名女患者因自身原因从门诊楼16楼病房窗户跳下,正好砸在王先生身上,不幸双双身亡。后王先生家属向法院起诉,认为医院应为进出人员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王先生路经医院门诊大楼没有任何过错,被从医院坠下的人砸死,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雨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的死亡后果是女患者跳楼所致,医院没有直接责任。医院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本案中医院门诊大楼建筑阳台建有防护栏杆和窗户,栏杆净高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可排除因设施不全致人死亡的情形。女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家属对其系跳楼死亡不持异议,医院对女患者的死亡不负有责任。女患者跳楼并致王先生死亡已超出了医院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医院对王先生的死亡后果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了王先生家属的诉讼请求。 (刘晗啸 李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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