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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夫妇缴费13年领不到养老金 官员称政府应负责(2)

2011年09月05日 07:06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溧阳有关部门——

  宣传品不算合同

  8月24日上午,记者前往溧阳市民政局了解相关情况。该局办公室主任朱亚洪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朱亚洪告诉记者,1992年6月,溧阳市民政局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在溧阳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缴费与养老待遇直接挂钩,多缴多得,并且随银行存款利率的调整而调整。基本上以个人缴费为主,财政没有任何补贴。”

  他说,1994年,民政部印发通知,明确了老农保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并说明个人基金账户的计息利率随银行存款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周建芳说,当年溧阳民政局工作人员告诉她,退休后的养老金收益是固定的,是不会变化的。10多年来,民政部多次调整个人基金账户的计息利率,溧阳市民政局等部门也没有告知他们,“早点知道,早点退保,也许损失就不会这么大了。”

  随着机构改革,目前这项工作已移交到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负责处理此事的溧阳人社局农村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蒋阳称,目前溧阳老农保参保总人数大约为35000人,其中,投保10000元的有62人,5000元的有278人,1000元以上的约有3000人,这一数据在不断的变化中。

  “对于这3万多‘老农保’参保人的问题,我们有三种解决途径。”蒋阳说,“未到领取年限的投保人可以将‘老农保’转到‘新农保’参保;其次,可以按照‘老农保’的参保时间,转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进行续交;第三种办法是退保,按照不同时间段计算利息。”

  蒋阳也拿出了一份和周建芳提供的一模一样的《欢迎广大人民积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册复印件。对于宣传册中的利率计算表,蒋阳说:“对照表是在当时利率下的计算表,这个宣传册不算合同。”

  蒋阳认为,社会保险体现的是政府应尽的社会责任和劳动者应享受的权利,不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者的经济契约关系。

  蒋阳给记者提供的一份材料中称,“溧阳民政局和人社局的工作中,没有任何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当时民政局按当时的利率进行宣传,也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江苏省人社厅——

  政府应当负责任

  但老农保留下的问题还在,又该如何解决呢?当年的宣传册算不算合同?政府在其中要不要承担责任?应该怎么解决这个涉及当地3万多人的问题?

  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溧阳民政局当年的宣传册是一种行政合同,应当得到遵守。“该宣传册中,内容明确、具体,应当视为一种合同的要约邀请。周建芳等人购买这些保险,就是根据政府机构的宣传和承诺,以实际行动和行政机关签订了行政合同。这个合同,实际上给了周建芳等人以可期待利益,这是应当得到保护的合法利益。溧阳民政局不能仅仅以计算方式发生改变,或者其他简单的理由,就可以拒绝履行。”

  该人士说,现在产生的纠纷,并非简单的错误理解所致,更多的是政府单方面改变当年养老保险的计算方式所致。“当年,政府为了推广,做了很有诱惑力的承诺,现在不能因为这种承诺会给合同另一方带来巨大利益,或者政府无法执行,就可以毁约。”他说,因为涉及人数众多,政府应该出台可行的解决办法,既考虑到当时的实际情况,又不能让参保者损失过大,同时也应照顾现行的社保秩序。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保处处长徐庚乾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当年在宣传老农保的时候,一些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确实按照比较高的收益进行宣传,给参保人很高的期待,因为利息的调整而给老农保参保人造成了损失,政府应当负起相应的责任。“对于周建芳这样的特殊情况,不能采取简单的退保方法,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他说。(王伟健 卢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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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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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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