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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倾向男方权益系误解(2)

2011年09月06日 08:04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焦点三:忽略“男强女弱”?

  专家:推定产权归属是原则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买房另一方没份儿,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另一方没份儿。而有观点认为,在目前中国的婚姻家庭结构中,“男强女弱”的现实并未改变,表现在房产上就是婚后男方父母给儿子买房的居多,婚前男方申请贷款买房的居多。《解释》忽略了客观存在的男女差别,只倾向于保护男方利益而没有顾及女方利益的保护。

  杨立新认为:我觉的是对这个问题理解上有误差,不准确,才引起很多不同的看法。实际上它讲得很清楚,首先一点是,要双方协议去处理。一旦要离婚的时候,双方协议是按共同财产还是一方财产。接下来它说如果协议不成的,这时候如果登记在男方名下,“可以”判决归男方所有,然后对其他的部分要给予补偿。它仅仅说的是“可以”判决给一方,这一部分它遵循的是《物权法》的规则,产权登记在哪方,首先应该推定是哪一方的,这是一个原则。

  焦点四:关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分割

  专家:相对公平

  杨立新进一步分析认为,关于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规定,并没有区分男方和女方,实践中女方买房的也不少见。而雷明光认为,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的分割,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是相对公平的。

  雷明光:在司法解释(三)出台以前,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等,全国绝大部分省市在处理这样的房产纠纷的时候,都没有考虑到双方共同还贷对增值部分的贡献,也就说对于婚后增值的部分也都判定归婚前买房的一方所有。司法解释(三)出台以后,明确规定双方不仅有权分享婚后增值的部分,同时在分割的时候要照顾妇女和儿童,也就是妇女儿童要多分。

  焦点五:婚后一方父母买房另一方没份

  专家:防止“闪婚”带来一方父母损失

  关于“婚后一方父母买房另一方没份儿”的规定,专家分析,这样便于法院实际操作。同时也是防止因“闪婚”现象,给一方父母带来巨大损失,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

  焦点六:对农村妇女不公

  专家:农村不存在按揭买房

  有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农村女性尤为不公的说法,雷明光认为,这部司法解释并未涉及农村妇女离婚时的房产处理问题。在农村,都是在宅基地上自建房,不存在按揭买房等商品房买卖情形,一旦夫妻出现离婚,房产按照婚姻法“婚前财产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夫妻共有的原则”处理。

  雷明光:她嫁过去所居住的房屋是丈夫婚前所居住的个人财产,她离婚不能分割丈夫的房屋这部分财产,但是她可以分割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取得的其他财产,比如家用电器、存款、他们的土地承包权,以及承包土地上耕种的庄稼、树木,或者养殖等多种经营的收益,而且分割的时候也要体现照顾妇女和子女的原则来分割。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推出新闻热线4008000088,拨打热线电话即可将您手中的新闻线索第一时间反馈。我们将第一时间派出记者调查事件、报道事实、揭开真相。(记者 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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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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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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