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张掖的崔先生一张银行卡内的28万元钱被人异地取走,崔先生认为银行存在工作失误,与银行打起了储蓄合同官司。近日,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赔偿原告崔先生存款损失2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0年8月27日21时左右,崔先生在当地工商银行南街支行ATM机上取款2500元,随之其收到短信提示取款2500元;21时14分,崔先生又收到手机短信提示“你尾号8459卡27日21时14分支出28万元”。崔先生接到该短信后在工商银行ATM机上对卡内余额进行了查询,发现少了28万元,立即与工商银行客服电话进行联系。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证实崔先生本人当时确在甘州区,没有外出。同时其身份证、银行卡均在本人手中。经工商银行查询,该信用卡在广东省茂名市宏福珠宝有限公司消费28万元人民币。次日11时45分,崔先生遂向甘州区公安局报案。经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系犯罪分子在ATM机上安装了窃取银行卡信息的工具,将信息获取后,在异地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将客户现金通过POS支出。
甘州区法院一审认为:崔先生在工商银行办理银行卡账户,并在银行卡内储蓄资金,双方已形成储蓄合同关系。工商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有责任防范银行卡信息不被非正常泄露。崔先生作为银行卡持有人,其卡妥善保管未丢失,也未委托他人使用,在其取款时对犯罪分子安装的微型窃取信息设备不知情,以致信息被泄露,并不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崔先生对卡内存款被盗取不应承担责任,银行对此应承担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记者伏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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