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平武法院获悉,该院近日成功审结一起平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孙某某诈骗案。当庭判决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共计12500元。
经审理查明,孙某某利用担任过协警留下的警服,购买了警棍等作案工具,侍机作案。2011年3月31日凌晨,孙某某见一男一女进入平武县龙安镇某宾馆房间,遂冒充警察查案,潜入该房间,骗取受害人王某某现金1900元,张某某现金450元。同年4月4日凌晨,孙某某又窜至该宾馆308房间,采用相同手段,骗取受害人罗某某、刘某及张某某现金共计9100元、手机五部、金戒指一枚。事后,孙某某将5部手机和金戒指分别以450元和600元销赃,将所得赃款共计12500元全部挥霍。同年4月12日,孙某某在江油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能坦白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绵阳晚报 谢冬泉 记者吴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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