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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欲举报陈光标砸车 称涉毁坏公私财物罪(2)

2011年09月20日 09:59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很多网友说我哗众取宠或炒作之类,我的回应只有4个字就是问心无愧。”王德怡说自己和陈光标并无过节,对其平日行事也不想作任何评价,“纯粹是站在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角度,去作一个善意的提醒,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记者发现,方舟子的这条微博引起大量网民转发,到昨晚发稿时,已经被转发两千七百多次。从方舟子与众多网友的互动看,王德怡律师的举报信引发了很大争议。很多人都认为,陈光标砸自己的车不构成犯罪,而方舟子则认为,刑法相关法条所说的毁坏公私财物,并没有明确规定毁坏的财物是自己的财物,还是他人的财物,也就是,故意毁坏自己财物,也可能构成此罪。

  那么,陈光标砸自己的奔驰车究竟违不违法?昨天,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省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孙国祥却给出了明确的回答,“肯定是不违法的。”

  孙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拥有对自己财物进行处分的权利,只要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管怎么处置都构不成犯罪。”他告诉记者,王德怡所说的这条刑法内容,其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因此如果能证明奔驰车确属陈光标私人所有,即所有权持有者,同时他砸毁的过程又没有对国家、集体、他人利益构成损害,那何罪之有?

  至于王德怡所举的“砸宝马车”和“砸空调”等个案,“他们砸的虽然是自己的财产,但却是基于对产品质量的不满和对商家的抗议,其行为势必对相关企业的商业声誉造成损害,和陈光标这件事形式相似,法律内涵却大有不同。”

  “这位律师的真正目的究竟如何,我不得而知。但我认为他那些推论陈光标此举违法的话不像一位专业法律工作者所说,论据也大都经不起推敲。”孙教授认为,“陈光标出于环保目的去砸自己的奔驰车,在做法上是否合理当然值得探讨,比如当时就有网友提出他可以捐卖这辆车,然后用所得去帮助别人,就这样砸掉毕竟可惜……我认为这样的讨论,远比去推敲他此举所谓‘犯罪’与否,更有意义和价值。”

  随后,记者准备就相关问题联系陈光标,了解他对此事的反应,但其电话一直处于忙音,未果。

  陈光标砸自己的奔驰车是犯罪?昨天上午,以学术打假闻名于世的方舟子,在新浪微博上发表的一条帖文,引起大量网民围观转发。南京警方表示,他们还没有看到此公开信,如果要举报,应按照法定程序来。

  因为王德怡在自己博客中指明要向南京市公安局举报,南京警方对此是什么观点呢?对此,南京警方有关负责人说,他还没有看到这封举报信的内容,但不管其是什么内容,如果要举报的话,程序是不能省略的。按照规定,举报犯罪必须向公安机关有管辖权的派出所或其它职能部门提出,由相关部门做笔录,并进行调查,如果符合立案标准,则予以立案,否则,不予立案。立案或不立案的,都应发给立案或不予立案通知书。其它方面的内容,因为警方尚未了解具体情况,目前不适合进行任何回应。(罗双江)

  陈光标故意毁坏奔驰车的行为,已完全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1.陈光标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以积极的行为去追求这种危害结果。陈光标的目的不是为了追求物品的所有权,而是为了毁灭财产。

  2.客观方面,陈光标的行为表现为三点:1.毁灭或财物数额较大(据陈光标自己在微博上供述,该车价值几十万);2.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财物;3.情节严重。陈光标采取雇佣机械的办法,用砸摔的方法使一辆价值不菲的奔驰车完全失去价值,其行为已经违法。

  3.陈光标的行为损害了物的价值。奔驰车虽然油耗大,但作为一件物品,仍有其存在的价值。因此,那种故意毁坏较大财产的行为应被刑法打击,这也是刑法设立这一犯罪罪名的真正目的。

  4.陈光标砸自己的车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刑法所规定的“公私财物”,既包括他人财产,也包括本人财物。故意毁坏自己的财物达到一定限度,也同样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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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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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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