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是中国微博元年,别看至今微博才发展了一年多,但有非官方统计称新浪微博在今年年初已突破1亿用户。微博的快捷简便、随时随地,可以让人们用最低的成本获取最及时的资讯;微博的丰富多彩、自由包容,可以让人们充分展示和自由评论;微博用户中不乏政界精英、商界骄子和影视明星,为微博增添了很多噱头,拉近了人们的距离。
但微博的上述特点也直接导致微博平台上的言论鱼龙混杂、真假难辨。很多人认为微博是一个自由开放的空间,可以肆意表达,无所谓什么道德和法律底线,这样的想法是愚蠢的。微博是媒体,与在任何媒体发表言论一样,在微博上发言也要受法律约束,任何恶意造谣、毁谤的言论都是违法的。从金山状告周鸿伟侵犯名誉权,到大S和汪小菲给张朝阳发律师函称侵犯隐私权,这些名人微博侵权案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不禁让那些发布和转发微博的人们开始有些许担心:我的微博会不会已经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如何做到既言论自由又不违反法律?下面介绍几类典型的微博侵权行为。
转发原创微博,可能侵犯著作权
小赵写了一篇“微小说”发到自己微博上,小钱在微博上看到这篇“微小说”觉得很精彩,以原创微博的形式发到了自己的微博上,小钱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微小说”虽小,但也是作品,小钱的行为是将著作权人小赵的作品当做自己的作品公开发表,已经侵犯了小赵的著作权。小钱在转发“微小说”时应当注明作者小赵的名字,这样才符合法律规定。
上传或转载他人照片可能侵犯肖像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上述法律规定表明,上传或转载他人照片行为,构成侵犯肖像权有两个构成要件:1.未经他人同意;2.以营利为目的。
很多人开微博是为了获取资讯、发表观点,或是纯粹为了娱乐。但有些博主开微博具有营利目的,比如淘宝店主通过开微博推广其产品,一些商业性网站通过开微博扩大其网站影响力等。如果你的微博具有营利性目的,那么你要注意不能随意上传或转载他人照片,因为这不但是不尊重他人的行为,更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行为,将来可能会面临法律纠纷甚至诉讼。
发布捏造信息毁谤他人 侵犯他人名誉权
孙某系A明星的粉丝,近日A明星与B明星因不合在网络上“吵架”。孙某为A明星鸣不平,便在自己的微博上发布捏造的消息,称B明星曾经整容,原来是丑八怪,整容后才变成现在的样子。由于B明星知名度较高,孙某发布的消息在网络上迅速传播。B明星知道此事后,一纸诉状将孙某告上法庭,状告孙某侵犯其名誉权。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可见,孙某捏造B明星整容的事实,由于B明星的知名度使得孙某发布的信息迅速在网络上传播,给B明星的名誉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故孙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名誉权行为。孙某捏造B明星整容事实,逞一时口舌之快,虽然给自己心中的偶像A明星报了一箭之仇,却给自己惹来了官司缠身。
发布真实信息 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
在微博上发布捏造信息毁谤他人的,属侵犯他人名誉权行为。那么如果我发布真实信息,是不是就安全了,就不存在违法侵权问题了?回答是:不一定。在微博上发布真实信息,须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
在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我国法律没有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明确规定。很多涉及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案件,都归到名誉权、荣誉权的有关法律规定中进行保护。在现行有效的法律中,侵权责任法已明确了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隐私权通常是指公民的私人信息不被公开、个人生活不受打扰的权利。如果未经他人同意,在微博上公开他人的私人信息,比如身高体重、手机号、家庭住址等,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行为。更有甚者未经他人同意,将他人照片、录像发布到微博上,甚至有的是偷照、偷拍的,此种行为属于严重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重者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根据我国刑法第284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当然,法律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范围相对要窄。因为公众人物的特殊社会地位,其活动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其言行举止对公众有一定的影响,故法律对公众人物的有些私人信息是不予保护的。由于本文讨论的不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问题,在此不再赘述。
恶意抢注微博 法律规范尚属真空
微博的迅速发展,使很多人看到了“商机”,有人开始恶意使用他人姓名、企业名称或商标作为昵称注册微博。据报道,厦门就曾有一家名为“钟爱一生”的影楼,使用多家影楼的名称(如“厦门启明星婚纱摄影”、“厦门小薇婚纱摄影”)作为昵称抢注微博,并在这些微博上放置“钟爱一生”自己的海报。
在微博出现之前,互联网上曾出现恶意抢注域名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抢注域名行为可能构成侵权或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而对于2010年以来的恶意抢注微博行为,现尚处在法律规范的真空状态。虽然如此,从民法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看,恶意抢注微博的行为依然违反了上述法律精神。故一方面我们希望规范微博的规定能尽快出台,另一方面我们也希望大家能自觉杜绝这种恶意行为。 (李永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