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获悉,因保安南某劝架时将业主打伤,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南某、保安公司及物业共同赔偿业主何先生12.5万余元。
事发时间为2008年10月11日晚,何先生右眼被南某打成轻伤9级,他为此索赔24万余元。
南某当庭辩称,当时是下班时间,何先生和爱人在小区外面打架,他只是去拉架。他认为自己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不同意赔偿。
保安公司和物业也称,事发时南某已经下班多时,应当认定为个人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定,南某劝架属于职务行为,并据此作出上述判决。(记者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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