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应某高校社团之邀到学校表演时摔伤造成骨折,男子将学校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学校补偿伤者八千元,学校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定学校作出补偿。
案情回放 男子学校表演跆拳道受伤
2009年4月底,某高校要求各社团组织活动参加学校的庆祝活动,小王是口琴爱好者协会的会长,准备举办庆祝晚会。小王找到曹某,问他是否想来表演,曹某口头同意后,小王告知曹某可以做宣传,但不能提供费用,器材由曹某自己准备。5月30日,曹某及其学员在学校的小礼堂进行跆拳道表演,其表演过程中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曹某准备表演一个跨越五个人的踢板动作,表演前临时让小王参与到节目中来,使跨越难度增加到六个人。曹某在表演时摔伤,造成“左胫腓骨骨折”。事发后,曹某曾多次找到学校协商,但学校以没有责任为由,不同意赔偿。
法院庭审 学校以自发组织为由拒绝赔偿
法庭上,曹某称摔伤是因为场地有浮土湿滑,不符合跆拳道表演条件,小王是代表学校发出的邀请,因此要求学校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3万余元。学校辩称,晚会是经口琴爱好者协会申请,向学生会要求租用小礼堂演出,口琴爱好者协会是学生自发组织的民间性质的组织,表演没有经过任何部门批准,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判决 依公平原则学校补偿八千元
一审法院认为,曹某是跆拳道指导员,曾取得了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的证书。曹某未能使用有弹性的垫子作为防护措施,表演前临时增加难度,曹某的上述行为是导致其受伤的直接原因。因此,曹某因伤受到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晚会主办方不收取任何费用未获益,曹某是义务表演,但也有宣传自己的目的。但鉴于曹某的表演是为烘托晚会气氛,出于公平原则,学校应给予一定补偿,判决该校支付曹某补偿款八千元,学校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驳回学校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记者金凡晴实习生信华通讯员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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