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前的一场错案,林长春和妻子被关押一年半。2005年两人被无罪释放重获自由后,林长春提起国家赔偿,在遭遇了数年的推诿后,得到的却是6年前早已确定不起诉的案件又要重新审理了。
换了三个罪名,被羁押一年半后决定不予起诉
2003年8月,因为与客户间的一场经济纠纷,林长春、刘艳玲夫妇被黑龙江省黑河市公安局以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2003年11月27日,林长春夫妇又因涉嫌犯有“挪用资金罪”,被黑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黑河市公安局执行。
2004年9月,黑河市公安局以“合同诈骗犯罪”将林长春夫妇移送黑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黑河市人民检察院多次退回黑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仍然不符合起诉条件,最后于2005年3月28日决定不起诉。至此,林长春和妻子被分别羁押了537天和536天后,重新获得自由。
林长春决定为自己讨要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006年1月16日,林长春以其被错误拘留和违法扣押财产为由,向黑河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请求赔偿违法拘留、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损失1899万余元,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006年3月15日,黑河市公安局向林长春的妻子刘艳玲下发了通知书,表示其赔偿申请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标明,其不予受理的依据正是上述《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林长春实在想不明白,这条法律规定明明说的是“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黑河市公安局为什么据此得出不受理的决定呢?
林长春又向黑龙江省公安厅提交了《复议申请书》。结果,在法定的期限内,公安厅没有作出任何答复。
与此同时,在法定的期限内,黑河市人民检察院也对赔偿请求人递交的《赔偿申请书》没有作出切实的答复。“他们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进行搪塞、推脱,让我等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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