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荒女将积攒下来的7万元血汗钱藏在一饭盒内,置于自行车上随身携带,不料还是被偷(详见本报6月6日A01)。记者昨日从洪山区人民法院得知,窃贼在事发11天后落网,因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日前被判刑11年,并处罚金1万元。
53岁的男子杨某,江夏人,曾因犯奸淫罪被判刑6年。今年5月12日,杨某窜至洪山区洪山街红旗村三组一拆迁工地,看到工地旁停着一辆自行车,便悄悄上前将自行车骑走,行至偏僻处因肚子饿,便打开放在车篓内的饭盒找吃的,谁知饭盒内竟藏着7万元钱。
这7万元钱,是49岁恩施来汉女子何关菊通过捡垃圾、擦皮鞋辛辛苦苦攒下的。因没有身份证且不识字,无法将钱存入银行,将钱放在出租屋内又担心被偷,何关菊干脆将钱放在自行车上藏着。事发当日,何关菊在工地上锤钢筋,自行车就停在身后,但谁料一个不注意,车和钱就不见了。被盗后,何关菊向洪山公安分局余家湖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于5月23日将杨某抓获。
据查,杨某拿到钱后,旅游、赌博挥霍了2万元,剩下5万元一部分存进了银行,一部分买了保险。案发后,警方追回48016元发还给了何关菊。
上月底,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特别巨大,遂对他作出上述判决。楚天都市报 (记者袁黎 通讯员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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