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金湖县为了让“清网”行动中尚未归案的12名逃犯尽快落网,该县公安局在22日下午对这12名逃犯进行了内部公开竞标。原本预计1个小时左右的招标大会,不到半个小时,就被民警竞投一空。
对抓捕逃犯进行招投标,这无疑是个新鲜事物。尽管相关部门用心良苦,但需要认识清楚的是,抓捕逃犯,这是公安部门的基本职责所在,不同于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商业项目,采用招投标这一明显具有功利色彩的手段,恐怕值得商榷。
抓捕逃犯,是人民警察的职责所在。这和社会上出现违法犯罪案件时,公安机关要及时侦破,并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并无区别。但在“竞标抓逃犯”中,我们看到的却是:一位负责人表示,因为前期已经对12名在逃人员进行过调查,对于此次追逃,有信心、也有决心将其全部抓获归案,而“中标”民警也要向局里交纳1000元保证金,签下一个月之内抓捕成功的军令状。
在此,我们不禁要问,既然在逃人员已是“瓮中之鳖”,为何不及时组织警力予以抓捕?“竞标”的做法岂非多此一举?倘若“中标”民警不能在一个月之内完成任务,即便扣除保证金,又有何意义可言?试想,如果不同职业的人们都这么做,比如医生为病人做手术进行招投标,教师教育学生也开展招投标……那是不是大家都会觉得荒唐和可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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