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蓬安县政府新闻办发布《关于对刘习全、张森二人严重违纪违规进展情况的通报》。《通报》称,刘习全已经被执行逮捕。(2011年11月1日《华西都市报》)
其实,对这一结果,公众早就在预料之中,但看到报道后,心里还是有几分愉快。《通报》说,目前蓬安县委县政府已暂停张森县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的职务;暂停刘习全残联机关党支部书记、理事长职务。“因刘习全已涉嫌犯罪,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已对其执行逮捕”。
相信,对此案的“下文分解”,人人都心中有数了,所以,对此案的“关切度”,恐怕也会随着这一结果“露出水面”而逐步有所下降。但笔者一颗悬着的心却始终放不下来,脑海里总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性侵女公务员的刘习全被逮捕了,那么,我们下一步应该怎么办?
有网友认为,性侵女公务员案发生在八小时之外,与当地组织上的责任不大。我并不这样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八小时以外”。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内兢兢业业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八小时以外”养精蓄锐、放松身心无可厚非,也是人人都应享有的正当权利。然而,这并不是说“八小时以外”就可以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别人不能干预,不能监督。更何况,许多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仍然无法摆脱各种公务活动,即使是普通党员在“八小时以外”也还有各种义务。因此,党员干部的任何“个人行为”,都无法与党纪、党规和党员义务相分离。
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做出种种违反党纪国法的事,栽了大跟头。而反思其原因,固然与这些人自身思想“篱笆”没扎严有关,但同时也要看到,这与有些地方领导和机关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也有一定关系。就拿这起性侵女公务员案,就餐时间是“八小时以外”,性侵时间则发生在“八小时以内”,也就是说正是上班时间,女公务员“失踪”一下午没来上班没人过问,刘习全不在工作岗位也无人知晓,这能说在干部管理上没有问题吗?这又能用“八小时以外”来解释吗?
如此说来,管好干部的“八小时以内”和“八小时以外”,都是各级组织的责任,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从三个方面加强管理:一是依靠组织管。充分发挥党管干部、党员的作用,定期汇报、交流思想,使党员干部切实置于组织的监督之下;二是依靠制度管。认真贯彻落实党纪、党规和有关规定,对一些原则的规定进行量化,建立起管用的约束机制;三是依靠家庭管。定期家访或召开干部家庭成员会,请他们与自己的亲人多交流思想,协助单位抓好“八小时以外”的管理,对可能出现的错误苗头及时做工作。以此来防止其思想滑坡、道德失范、行为越线。
报道称,蓬安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廖映成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县纪委今后将就是否出台公务员“禁酒令”,广泛征求意见。这说明蓬安县没有停留在简单的就事论事上,正在举一反三抓整改,给人民一个明白的交待。对此,我们要继续拭目以待。(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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