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法院间“固执”的拉锯战
胡电杰提出上诉,随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与辩护人同样的理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04年5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下达一审判决,称“鉴于本案确无固定不变的直接证据”,可对被告人胡电杰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4年1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发回重审。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时,警方提交补充侦查笔录,根据胡电杰所供称“作案后先把刀子放在院门南侧的水道眼里”,经勘查发现,水道眼内放有一砖,将砖抽出,砖上有放过东西的痕迹。
据此,2006年10月24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作出判决,胡电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经济损失19万余元。
对此,胡电杰仍称自己被冤枉,再次提出上诉。2007年10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次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现出了同样的“固执”,2008年9月,该院不公开审理了本案,至此,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已经增至14项,判决结果依然相同,胡电杰再此被判死缓。
2009年8月1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四次作出裁定,结论与上次无异。
“有罪没罪给句痛快话”
为这场拉锯战按下“暂停键”的是检察院。
第五次审理时,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2011年1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裁定,准许撤诉。
如果不是这个“意外枝节”,胡电杰是否会被第五次判处死缓,结果不得而知。此时,距离胡电杰被抓已近9年。
不过,撤诉不等于无罪,胡电杰离开看守所,是因此案“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经南乐县公安局决定,对胡电杰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2011年7月19日,是胡电杰被监视居住到期的日子。
“我去找南乐县公安局要求解除监视居住,但公安局要求改办取保候审。”魏国省说,“有罪没罪给句痛快话”,要是被取保候审1年后再被监视居住,那可真就“没完没了”了。
11月4日,中国青年报记者致电南乐县公安局副局长冯亚宁。他表示,变更强制措施是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联合意见”,“县里是按照市里意见办”。
不过,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马长虹否认了冯亚宁的说法,他表示,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县里采取的,具体应该问县里。记者试图进一步了解情况,马长虹以有“电话里不说案件”的规定拒绝。
根据刑事诉讼法设定的无罪推定原则,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就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然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又是法定的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形之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一位多年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往往成为审判机关反复发回重审的套话,事实哪里不清,证据有什么不足,一纸裁定却是语焉不详。案件往往因此陷入上下级法院之间反复发回重审、反复一审的怪圈中,审而不决,案件超审限,嫌疑人长期被羁押,合法权利救济无从谈起。
“都9年了,查什么也该查清楚了,就差这一年半的侦查时间?”魏国省坚信胡电杰无罪,但没有公安机关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书,胡电杰就无法提出国家赔偿。本报记者 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