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滥用,侵犯劳动者权益,成因比较复杂,有企业逃避责任的问题,有法规不配套的问题,有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也有劳动保障不完善的因素。怎样遏制劳务派遣纠纷,参与立法人员、律师、劳务派遣公司多方建言。
完善法规,防止滥用派遣
明确界定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规范派遣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中有12个条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有6个条文专门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但是,劳务派遣滥用并没有得到遏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祖沛认为,要抓紧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明确界定劳务派遣的就业岗位范围,以规范劳务派遣的适用领域。
“首先应对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作更加明确的界定。”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时福茂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这“三性”如何落实,是《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就一直存在的争议。
实际上,规定这“三性”,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用工单位以被派遣劳动者来代替正式职工,危害到职业的稳定性。但目前来看,执行效果并不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副主任陈斯喜参与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后发现,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存在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劳务派遣工的使用存在着过滥现象。他建议尽快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对“三性”作出更加明确的界定,使劳务派遣真正回归到《劳动合同法》原来的定位上来。
规范参保,防止工伤纠纷
用工单位实际使用派遣工,应作为工伤保险的首要责任人
据了解,很多劳务派遣纠纷背后都存在异地派遣的问题。异地派遣带来的异地参保,不仅存在同工不同待遇的问题,还会面临工伤救治、工伤认定、工伤待遇索赔等程序方面的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有义务及时救治。但是在劳务派遣关系中,职工发生工伤后能够最先控制险情、将职工送往医院救治的只有用工单位,不可能等到派遣单位来处理。
时福茂说,发生工伤事故后,如果派遣单位不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派遣工必须到派遣单位所在地申请认定工伤,这对于已经受到事故伤害的派遣工来说是非常困难的。
对此,时福茂建议,劳务派遣职工的工伤保险应当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实际使用派遣劳动者,应当作为工伤保险的首要责任人。如果用工单位没有给派遣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对派遣职工进行赔偿,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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