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联系我的律师。”这在电影里常见的镜头,现在也进入普通人的生活。应当说,诉讼代理人的参与可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维护权益,也有利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然而,实践中并非总是这样。部分代理人的执业行为存有不规范现象,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审判程序,给法官的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阻碍。
隐瞒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按常理,诉讼代理人以其拥有的专业知识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建立起当事人和法官沟通的纽带,从而积极引导当事人合理合法诉讼。
然而,在一些案件中代理人独揽了整个诉讼过程,不让当事人出庭应诉,导致相关案件事实难以查明。更有代理人为了自身利益,不征求当事人真实意愿就拒绝与对方协商,甚至采用藏匿证据原件、谎称难以联系当事人等方式阻挠对方与当事人本人调解。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就遇到了此类问题。
邓某诉李某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原告邓某是位长期卧床养病的老人。在审理阶段,邓某的诉讼代理人龚某一直拒绝向法院提供邓某的有效联系方式,致使承办法官无法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同时,龚某还多次到法院信访办要求法院早日结案。
承办法官认为,代理人拒不向法院提供当事人的准确地址,直接影响了法院诉讼文书的送达和调解程序的开展,对当事人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同时,法院也不能确定案件的释明意见是否通过代理人准确地传达到了当事人,阻断了法院与当事人正常的沟通渠道。
类似的经历,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也有。
在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承办法官见被告有调解的意愿,就建议原告律师调解。但是,原告律师担心选择调解,可能少收代理费,不愿意调解,也拒绝提供原告本人的联系方式。
后来,该法官通过原告之前在交警部门留下的联系方式,才打通了电话。当事人得知情况后,也希望通过调解尽快拿到赔偿款,但却苦于证据原件都被律师“扣留”了,无法自己前来参与调解。
最后,该法官在电话中对原告律师进行了批评和警告,原告律师才带上证据原件,和当事人一起来到法院调解。
“现实中,不少律师都与原告约定按照胜诉赔偿款的一定比例收取代理费,如果原告希望方便快捷拿到赔偿款而选择调解,往往要向对方让步,从而影响律师的代理费。因此,有律师参与的案件,有时反倒不容易调解。”该法官说。
迎合当事人不合理诉求
当事人在纠纷中寻求代理人的帮助,是想听取其专业性指导意见,帮助自己找到解决纠纷的可行性方法。
但是,有些代理人对当事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一味迎合,导致当事人形成过高期望,无形中增强了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性。还有一些代理人甚至鼓动当事人以激烈方式维权,激化了矛盾,使当事人根本听不进法官的劝说,影响了案件的调解。
在一起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中,原告冉某向公司索赔加班费、带薪年假工资等共计5万多元。冉某聘请了律师,本以为有律师的帮助,自己的诉求会十拿九稳,但法院却最终认定其诉求于法无据,裁定驳回。
巨大的落差让冉某心有不甘,而其律师不仅不劝导,还鼓励冉某积极上诉。冉某随即上诉,但二审法院仍认定其诉求无理,予以全部驳回。
一件普通的劳动纠纷案件历时半年多,由于律师没有及时引导当事人认清自己诉求的合理性,使得当事人徒劳无功,更加浪费了本来就有限的司法资源。
一位法官告诉记者:“这种现象时有发生。例如,在证据并不充分的情况下提出过高的诉讼请求,或者请求根本不合理,导致法院判决远远低于原告预期,而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也往往为此承担了许多不必要的开支。如果法院释明工作做得不够细,加上律师为开脱自己,故意歪曲法院形象,当事人往往会将败诉的责任归咎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