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炸鸡便夺去一岁女童的性命。昨天,丰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路边摊摊主张继存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赔偿女童父母29万余元。
今年4月21日下午3时,徐先生在丰台区汾庄村路边炸鸡摊,花7元钱买了炸鸡,喂给家里一岁多的女儿。半小时后,孩子嘴唇发紫,下午6时,徐先生赶回家,把孩子送往医院。在去医院的路上,孩子口吐白沫,到达医院抢救一个小时后,孩子死亡。医生诊断称,女童因食用过量亚硝酸钠中毒身亡。
昨天上午,张继存被带进法庭,公诉人将指控的罪名进行了变更,由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公诉人表示,今年刑法修改后,新增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相比,新罪名的刑期更重,可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另外,按照新罪名的规定,只要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不管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都可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严重后果发生,那么在量刑时要加重,“张继存的情况完全符合这个罪名”。
宣判后,张继存表示将上诉。 (记者 王维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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