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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职场性侵害精神损害赔偿应单独诉讼

2011年12月22日 17:10 来源:中国妇女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刑诉法修改之际,专家建议——职场性侵害精神损害赔偿应单独诉讼

  “职场性侵害零口供能否立案?”“只有被害人陈述能否达到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精神损害赔偿能否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12月19日,在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组织下,来自刑法、刑诉法、妇女法、劳动法、心理学、社会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律师、媒体代表等围绕职场性侵害的多个问题进行研讨。

  “冰山一角”

  “与一般的肢体暴力侵害不同,职场性侵害更多是与权力、精神、心理相关。此类案件常常不被认可,不被立案。”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郭建梅律师说,职场性侵害犯罪日渐呈现非典型、非暴力的特点,行为人大多利用与被害人之间的上下级从属关系,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是被害人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通过权力强制、精神控制的方法对被害者实施性侵害。

  郭建梅发现,最近四五年,中心接到的职场性侵害投诉越来越多。2007年至今,中心接到183个性侵害投诉,在代理的47起案件中,16件是职场性侵害。

  “这些只是冰山一角。”郭建梅说。

  “职场性侵害看似小众,但背后却有沉默的一群人。”北京徐维华律师事务所徐维华律师说。很多遭受职场性侵害的当事人报案需要极大的勇气,会考虑诉讼成本,其中包括金钱、将面对的复杂长期的诉讼过程以及社会指责和压迫等。

  在性别专家荣维毅看来,职场性侵害问题一直都存在,现在更加公开。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了强奸罪的认定标准。按照该司法解释,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

  “执法人员过分强调传统意义的暴力手段,职场性侵害‘被道德化’、‘去法律化’,直接证据缺失导致取证难、认定难、立案难、赔偿难,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难以获得支持比较突出。”郭建梅说,我国现在还缺乏防止性骚扰、性侵害的单位防范机制。

  构建惩防路线图

  多位专家认为,职场性侵害不仅仅是个体对个体的突发事件,更是在大的社会结构下产生的问题。如职场男女平等状况令人堪忧,在中小企业就业者属于社会的夹心层,劳动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易遭遇职场性侵害。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刘伯红认为,职场性侵害问题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还是社会问题、政治学问题,对于职场性侵害的防治应整体考虑,寻求对策。

  郭建梅建议,应引起立法、执法以及社会公众对职场性侵害的关注和重视。完善相关立法,支持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此外,应建立完善的防范机制。从2007年开始,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在6家企业试点构建了防治性骚扰的内部机制。

  中科院法学研究所屈学武教授认为,1984年有关强奸罪的司法解释显然滞后。比如什么是胁迫,规定并不明确,不利于操作。司法实践中,精神强迫式的胁迫未被司法机关很好考虑。她建议,相关司法解释应进一步规范化、细化、可操作化。

  “职场性侵害是对人权公然挑战的违法现象。”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说,要利用刑诉法修改的契机,将职场性侵害的证明标准从确实充分转变到排除合理怀疑。他认为,可利用党纪、行业标准等加强约束。如公司出现职场性侵犯时,工商部门可吊销其营业执照。还应尽快制定妇女自我保护指南,其中包括报案指南,明确证据收集的注意事项等,作为年轻人进入职场的必读书目。

  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认为,在立案环节,建议借助刑诉法修改之机,引入“妇女组织报案的,公安机关必须立案”的规定,表明司法机关维护人权的态度。

  从证据角度讲,建议性侵害案件更多地站在被害人角度考虑证明责任的分配,引入民事责任中的证明责任倒置原则,当被害人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和她发生过性行为,就由犯罪嫌疑人证明这个性行为没有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否则就可以按强奸罪论处。

  此外,法官办理性侵害案件时,应允许法官有合理的推理和推论。

  著名刑辩律师田文昌认为,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实体规定比较清楚,关键是程序上如何认定证据。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应通过道德、民事赔偿等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维持心理平衡。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明确规定,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规和工作机制,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此,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中心创始人王行娟认为是一个非常积极的目标。

  精神损害赔偿应列入诉讼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2011年10月14日,宋山木强奸案二审维持原判,赔偿被害人4205.87元。在这个赔偿中更多的是医疗费。

  在洪道德看来,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职场性侵害案件的赔偿采取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解决不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此外,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不允许精神损害赔偿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这一规定并不合理”。

  “职场性侵害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列入单独的民事诉讼。”洪道德说,附带民事诉讼本身解决不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设立附带民事诉讼是为了节约诉讼成本,快速解决诉讼。但是,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一个很复杂的民事纠纷案件,由刑事审判法官在比民事诉讼期限短得很多的时间内解决,完全和附带民事诉讼的本意脱钩。

  洪道德认为,犯罪人所在单位也应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赔偿的主体范围。国外对被骚扰者的高额赔偿都是由骚扰者所在的公司赔偿。

  “性权利是一个基本人权,部分社会人士和司法机关并没有认识到性权利的价值问题。”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沃兴伟律师说,职场具有一定的控制人的精神的特点,职场性侵害比公共场合性侵害更严重。此外,在职场性侵害案件中,还应注意对被害人劳动权利的保护。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司法人权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冯建仓认为,国家有义务打击和防范职场性侵害,在民事诉讼方面应增加精神损害赔偿。实行双罚制,除对犯罪自然人实行刑事处罚,还要对单位实行一定的处罚。此外,应防止性侵害受害者遭受二次侵害。联合国妇女署项目官员马雷军认为,公检法系统应加强社会性别培训。

  “应特别关注幼女遭受师源性性侵害问题。”曾义务代理过多起职场性侵害案件的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帅说,在警员培训时应加强相关培训,通过诱导性、辅助式的询问,引导孩子系统说出不幸遭遇。此外,对遭遇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支持也非常重要。(记者 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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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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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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