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强制措施
拘捕不能“秘密”进行
亲人的“人间蒸发”或许是让人最无法忍受的事情,因此,一审稿中对于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人的家属”引起了不少关注。
有比较多的社会公众意见认为,“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易被侦查机关滥用,造成对公民的秘密关押和秘密拘捕,建议规定一律通知家属。
同时,有的部门、地方、单位也提出,应当对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况进一步作出严格限制。因此,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属。同时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在对强制措施的完善方面,二次审议稿还进一步明确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以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
李适时介绍说,为进一步体现人道主义精神,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两项规定:
一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二是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可以监视居住。
同时,此次草案还将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重大贿赂犯罪”进一步限定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范徐丽泰委员在分组审议中说:“我认为现在的修改是平衡了侦查上的需要以及被监视居住人家属的知情权。”草案二审稿的上述规定“一方面允许执法机关在侦查很严重的犯罪时,工作不受影响。另一方面,在不妨碍侦查的情况下,尽量保障家属的知情权。因此我认为现在的写法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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