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方推行贿黑名单制度 反腐公共治理全面升级(3)
切断行贿链条强化公平竞争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建立,彰显了国家维持和尊重善良公民和自然人通过努力建立起来的公平竞争规则的决心。国家通过制度尊重公平竞争规则,反过来也会强化社会公众对公平竞争规则的尊重和认同。
王强军
日前,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全国联网正式开通,一个“四级一体”的全国行贿犯罪档案信息数据库和查询信息平台正式建立。可以说这一系统的建立将从很大程度上提升我们对行贿和受贿犯罪的预防效果,强化社会公众对公平竞争规则的社会认同。之所以这样说,原因有两点:一是该系统找准了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的形成机理;二是该系统能够实现奖惩分明、强化对公平竞争规则的尊重。
首先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对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机理的把握来看,我们知道唯有对症方能治病。对于犯罪的惩罚和预防也是如此,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我们也应当采取不同的、个别化的预防方式。应当说大多数的刑事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等,从发生机理上来说属于只需犯罪主体一方发动就可以着手实施的犯罪,双方之间没有相互的利益诉求,更不需要被害人的“配合”。而还有一小部分犯罪,犯罪的完成需要双方之间的“默契配合”方能实现,如行贿罪与受贿罪、重婚罪等等,这一类犯罪在刑法中被称之对向犯或对合犯。在行贿和受贿的情形下,双方之间有相互的利益诉求,相应地对于犯罪的完成并不相互排斥,而是相互吸引。在相互吸引的动力推动下,犯罪就会以较为隐蔽的方式顺利地完成,自然也就加大了针对此类犯罪预防和惩罚的难度。
除此之外,行贿一方和受贿一方往往并不是“一锤子买卖”、只以一次犯罪的完成为目标,而是试图通过双方之间的行贿受贿行为获得长期的、稳定的合作。并且,当行贿人首次通过行贿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后,如果这种信息没有得到披露,就会坚定行为人行贿的决心和信念,从而对其他自然人和单位实施行贿行为。也正是因为如此,行贿犯罪的信息如果不加以公开、行贿受贿的犯罪链条如果不加以切断,行贿人就会毫无顾虑地实施行贿行为,行贿人和受贿人双方之间的胶合也会越来越紧密,对于社会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因此,预防行贿受贿犯罪较为根本的措施就是切断双方之间的犯罪链条,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就是通过使行贿者的信息大白天下,从而阻断行贿者再次行贿的机会。
其次,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奖惩分明的功能发挥来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数据库查询或查而不用,其实际上承担着惩恶扬善、强化社会对公平竞争规则认同的功能。根据检察机关对该系统的说明,我们可以看到,如果相关主管部门查询到相关自然人和单位行贿犯罪的事实和记录,就可以做出限制准入、取消投标资格、降低信誉分或资质等级、终止业务关系等处置。
尽管说上述限制准入等处置并不属于刑罚的范畴,但其却有可能起到刑罚所不能实现的功能。因为,刑罚的效果是有限的,其并不是简单的犯罪万灵药,而且针对行贿和受贿这种隐蔽性较强的对向性犯罪,单纯地采取提高刑罚的处罚幅度,并不见得能够收到很好的预防犯罪的效果。相反,如果我们通过对犯罪及其形成的动因和机理进行研究,进而采取对症的社会防控手段,采取相对契合的社会政策,那么我们就会收到刑罚所不能实现的预防犯罪的效果。因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对行贿的自然人或单位做出限制准入、取消投标资格、降低信誉分或资质等级、终止业务关系等处置,可以收到双赢的效果。一方面可以预防上述人员和单位再次实施行贿行为,另一方面也能强化其他自然人和单位对公平竞争规则的认同。因为,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就是通过“权钱交易”打破应有“公平竞争”,对那些遵守公平竞争规则的自然人和单位造成了伤害,让他们对公平竞争产生了怀疑,甚至有可能也被迫实施行贿行为。现在,通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建立,使行贿者的信息大白天下,从而受到限制准入、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置,遵守公平竞争规则的自然人和单位就可以通过自己的实力获得相应的机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建立,彰显了国家维持和尊重善良公民和自然人通过努力建立起来的公平竞争规则的决心。国家通过制度尊重公平竞争规则,反过来也会强化社会公众对公平竞争规则的尊重和认同。这也就是各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开通以来,不少地方投标单位和个人主动到检察机关进行查询以“自证清白”的原因。
尽管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找准了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的形成机理,也能起到奖惩分明、强化尊重公平竞争规则的功能,但也存在部分有待细化乃至详细论证地方,比如行贿犯罪档案和前科之间的关系、基于行贿犯罪档案而给予相关自然人或单位的限制准入等处置与刑罚之间的关系等等。 (作者为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