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宫大盗”一审判13年 专家认为触及法律空白
今天上午,轰动全国的故宫失窃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宣判。28岁的山东农民石柏魁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发还被盗单位及被害人。
宣判现场
“故宫大盗”有些紧张
9点半,被两个高大法警带上法庭的石柏魁,显得更加瘦小,略有驼背的身形甚至有些佝偻。和开庭时相比,石柏魁的头发长了不少,一张小脸更显干瘦。他一直咬着嘴唇,时不时撇撇嘴,眼睛一会儿注视着审判长,一会儿又瞟向公诉人和辩护人。
听到13年的判决结果,石柏魁的面部表情没有明显变化,只是嘴角略微抽动了一下。宣判后,石柏魁一言未发被带出法庭。他的13年刑期成为新中国成立后故宫历次盗宝案中,处罚最轻的一起。
法院认定,2011年5月8日,石柏魁到故宫博物院内,趁人不备潜入斋宫内的夹道处并避开清园工作人员。当晚8时许,石柏魁断开斋宫配电室安防系统电源后,采用撬锁、破窗、破墙等手段进入诚肃殿,打破展柜,窃得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在该地展出的《交融——两依藏珍选粹展》金嵌钻石手袋等9件展品。当晚,在逃离故宫途中,石柏魁先后将所窃的5件展品遗落或丢弃于故宫,后逃离现场。因销赃未果,石柏魁将其窃得的剩余4件展品分别扔弃于本市海淀区一垃圾桶内及路边。石柏魁所盗窃的9件展品投保金额为41万元,其中丢失的3件展品保险金额为15万元。
此外,石柏魁还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间,先后在本市一自助烤涮店、网络服务中心盗窃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品。
法律争议
10年以上还是3年以下
今年2月17日,故宫盗宝案开庭审理。控辩双方争议最大的是对石柏魁的量刑。庭审现场,检方指控石柏魁盗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建议判处13年至15年有期徒刑,而辩方则认为就是个普通的盗窃案,建议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盗窃罪的量刑主要有两个依据,“数额”和“情节”。《刑法》规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按照北京市的规定,盗窃数额达到6万元的,就达到《刑法》规定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
然而在此案中,被盗展品的价值鉴定在此案中一度成为控方的“软肋”。故宫盗宝案发生后,香港两依藏博物馆人员称,9件被盗艺术品当年的购买价格为165万元,目前估值达1270万元,但未提供相应证据。
此后,北京警方委托北大宝石鉴定中心和北京市价格认定中心进行价值鉴定,但由于展品的特殊性,鉴定部门评估结果为:真伪难辨,出处不详,不予估价。最终,检方起诉时,只提供了9件被盗展品41万元投保金额作为盗窃金额的参考依据。
庭审中,辩方紧紧抓住被盗展品没有鉴定价值这一点做足文章,指出控方明显证据不足,投保价值不具备客观真实性、准确性。评估机构并没有给出被盗展品真假的鉴定,被盗展品真假不辨,价值不明,不排除有仿制品的可能。目前证据无法证明石柏魁盗窃数额已达到“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在证据存疑的情况下,应该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不应在10年以上量刑。
辩护律师
石柏魁应该提出上诉
今天的判决,法院采纳了控方的观点,认为石柏魁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盗窃展品,情节特别严重,又系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石柏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人在宣判后表示,“数额”不是盗窃罪量刑的唯一依据。言外之意,还要看“情节”。
而石柏魁的辩护律师黄长勇在宣判后表示,法院根据在故宫内盗窃就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没有法律依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未规定在国家重点文物单位内实施盗窃是法定的加重情节,所以此案不能视为“情节特别严重”。故宫这一被盗地点在法律上不具有特殊性,涉案的9件艺术品作为被盗物品在法律上也不具有特殊性。黄长勇律师认为,石柏魁应该提出上诉,他将于今天下午到看守所会见石柏魁,征求他本人的意见。
专家观点
此案触及法律空白
据记者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8种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盗窃金融机构;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累犯;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针对在国家重点文物单位内实施盗窃作出规定。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石柏魁案触及了法律空白,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只有“数额巨大”加上司法解释中的8种情形,才能认定“情节特别严重”,也就是“数额”加“情节”,而不能单凭“情节”来量刑。
巧的是,石柏魁案中,他盗取的并非文物,被盗艺术品又做不出价值鉴定,而“在国家重点文物单位内实施盗窃”又不在司法解释的8种情形之中。所以洪道德认为,今天法院的判决是一种创新,最高法院应该考虑此种情形,对司法解释加以完善。
四大控辩焦点“水落石出”
在故宫盗宝案的庭审中,控辩双方曾就四大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今天,这些问题都在法院一审判决中给出了说法。
焦点1
蓄意已久VS临时起意
控方:石柏魁在盗窃之前蓄意已久,前后两次进入故宫踩点,可见其主观恶性较大。石柏魁曾在公安机关供述称,“我在网上见到很多介绍故宫玉器、文物的介绍,想去故宫看看是不是有网上介绍的那么好……在展厅内听导游说这些物品是金的,就想偷上一两个,这辈子、下辈子都不用愁了。”
辩方:庭审中,石柏魁一口咬定没有预谋,“当时下雨了,我没走,就在那待着。突然间就想到要拿两件跑。”石柏魁的律师也表示,石柏魁在跟随导游游览时,听说故宫内很多物品是赝品,因此第一次入故宫时已放弃偷的想法。第二次入故宫盗窃是偶然想法。石柏魁没有准备作案工具,他所使用的撬门的铁棍、手电以及电线都是故宫内物品,而且他身着紧身衣,连一个包也没带。石柏魁甚至连得手后如何逃出故宫都没想过,就下手了,根本不符合蓄谋盗窃的常理。
法院:对于石柏魁所提其非预谋盗窃,是在故宫躲雨时临时起意,自己法制观念淡薄,没有预想到如此严重后果,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经查,公诉机关并未指控石柏魁系预谋盗窃。
焦点2
犯罪既遂VS盗窃未遂
辩方:石柏魁的律师认为,被盗展品中有5件在故宫内部找到,应该将故宫看做一个整体,没被带出故宫就应认定盗窃未遂,希望法官在定罪量刑时有所考虑。
控方:9件展品已经脱离物品所有者的控制,而且故宫作为游览地点,物品所有者对其场所无法控制,石柏魁的行为应构成“既遂”。
法院:石柏魁所盗的5件展品虽然遗弃在故宫博物院内,但遗弃地点或属于故宫内的公共区域,或属于不宜被人发现的地点,此5件展品是由于案发后的大规模搜寻及捡拾者的上交才得以起获,展品的所有人或控制人对该5件展品已实际失去了控制,其所有权亦受到了根本侵害,故本案不存在未遂情节。
焦点3
保额定罪VS证据不足
控方:9件展品41万元的投保金额可以作为盗窃数额的参考依据,经两依藏博物馆与保险公司双方认定,保险公司未对数额表示异议,因此值得采信。
辩方:投保价格不等于文物的实际价值,更不能作为定罪数额。被盗展品真假不辨,可能价值连城,也可能一文不值。两家鉴定机构都明确拒绝了对所失物品的价格评估,所以物品价值目前还是一个未知数。
法院:由于被盗展品的特殊性,价格评估机构未能就被盗展品的价值出具鉴定结论,但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就被盗展品所投保险金额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焦点4
加重罪情VS无法可依
控方:盗窃的地点为故宫博物院,故宫内有数万件珍贵藏品,甚至国宝,院内的一草一木无不是历史的积淀。石柏魁潜入故宫盗窃,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同时,所窃物品出自名家之手,均以黄金、钻石等材料构成。9件展品虽6件归还,但有的已破损,难以修复。石柏魁在盗窃、逃跑过程中,损坏故宫窗户、蹬踏红墙,导致故宫内建筑物多处损伤。石柏魁盗窃针对的是故宫博物院,他应该认识到盗窃的物品是文物或者价值巨大的工艺品。
辩方:这只是一起普通盗窃案,唯一特殊的是发生在故宫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实施盗窃,就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法院:石柏魁在故宫博物院内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致使3件展品至今无法找回,其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上幅度内量刑。 (邱伟)
有话要说
贺平(1099325542):故宫地位特殊,适用法律不应该特殊。
余味:法律就是法律,哪能随意添加其他色彩。本来这起案件就很扑朔迷离,为了公正,还是应依法惩处。
金闳伟:盗窃罪量刑标准是按盗窃金额定罪,情节严重、影响大的辅以其他罪,数罪合并加以判定。此案如果定位为“盗窃罪”就应按盗窃罪量刑。
心灵感应(514793040):假如因为是偷了故宫就该重判,以此推论,故宫被盗,其负责人也应从重处罚才对。
笑对人生(494390041):要尊重人权,尊重法律,更应该在故宫本身的防护上找问题。
沙小易:审理案件不应孤立地依照法条,还应结合此案造成的实际损失和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