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土地纠纷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需社会合力化解
“在商事审判领域,因农村土地流转、拆迁、收益分配等原因引起的农村矛盾纠纷无疑是矛盾最尖锐突出、群体性纠纷最多、化解难度最大的纠纷类型。”针对近年来审理的涉农土地纠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在矛盾不能化解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好涉农土地纠纷,成为摆在法院面前无法回避的客观难题。
为此,北京市一中院成立专门的调研课题组,对发挥商事审判社会职能作用,创新涉农纠纷案件社会管理机制进行调研。
课题组通过调研,总结了目前涉农土地纠纷呈现出的五类特点,以及如何平稳地解决涉农土地纠纷的对策。
涉农土地纠纷呈现五大特点
据介绍,第一类特点是纠纷数量与类型逐年增多。该院每年受理的涉农土地纠纷案件持续增长,案件类型也呈现多样化趋势。
以北京市一中院民三庭、民四庭结案数为例:2007年、2008年、2009年审结涉农土地纠纷案件数分别是120件、126件、152件,年均增长率在12.3%。
案件类型主要包括外迁、弃田农户重新要地引发的纠纷;国家和地方政府征地,安置与补偿不到位引发的纠纷;农户因土地流转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
第二类特点是纠纷化解难度大。从法院审理的现状来看,案件审理难度很大。一方面是案件本身的原因:比如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变化多,事实认定困难;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部分案件缺乏真实有效的证据,像有的案件事实情况主要依靠证人证言佐证;涉及法律规范复杂繁多,适用法律难度大。
北京市一中院人士说:“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涉及的法律规范既有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合同法,又有农村土地承包法;既要适用全国性土地法律法规,又要适用地方法律法规,还要考虑相关政策;另外还有新规定及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都给法律适用带来较大难度。”
另一方面,法院往往是在纠纷当事人起诉之后才能介入采取化解措施,而此时纠纷往往已经错过了最佳的化解时机。
例如发生涉农土地纠纷时,农民往往是先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部门交涉,在长期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才诉至法院。而这时矛盾纠纷已经比较激烈,法院处理稍有不慎,就会引起农户之间以及农户与政府或法院之间的对立和冲突。
“有的矛盾纠纷是因为集体经济组织、甚至基层政府部门侵害农民利益造成的,如果在矛盾初期之时发现并予以纠正,纠纷就会消灭在萌芽状态。”北京市一中院人士表示。
第三类特点是案件执行难。涉农土地纠纷案件,特别是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执行难度远大于一般案件。这是由于此类纠纷中的收益分配案件,多数都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通过,执行这类案件,必然涉及到其他成员的收益分配,其他成员难以接受,对立情绪很大。
此外,不少集体经济组织在拿到征地款、补助款等收益后就已经分配完毕,在案件执行时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