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土地纠纷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需社会合力化解(2)
第四类特点是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涉农土地纠纷案件有不少都是群体性纠纷案件。
如该院受理郭某等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新村84名村民诉门头沟区军庄镇新村经济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路某等155名农民诉延庆县永宁镇人民政府及延庆县永宁镇利民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案。
“有时虽然是单个农户在起诉,但后面往往是上百件纠纷正等着看法院如何处理。一旦法院处理不当,就可能引起上百个农户起诉的串案套案,极易引起群体性事件。”北京市一中院人士说。
第五类特点是“服判息诉”、“案结事了”难。不少案件如果仅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身进行裁判,很可能造成当事人权益的失衡,如果没有政府部门的救助协调,无法达到服判息诉。
“实践中,因不服法院判决而越级信访、群体信访的事件时有发生,给法院带来了巨大压力,也为今后审理同类案件设置了障碍。”该人士介绍。
单靠法院难以服判息诉
调研报告指出:在群体性纠纷中,当事人双方对抗激烈,人数众多,单纯凭借法院的力量,一是根本无法掌握和控制当事人在法院之外的一些非理性行为;二是众多农户面临的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问题根本是法院裁判所无法解决的问题,法院依据法律和现行规定驳回众多农户的诉讼请求根本无法达到服判息诉。
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之道,上述北京市一中院人士表示,通过实践证明,必须摆脱法院单纯就案办案的思路,要充分借助社会力量。
“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司法参与共同化解涉农土地纠纷的工作机制,才能切实解决涉农土地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涉农纠纷。”这位人士说。
课题组提出,在涉农土地纠纷案件中,法院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对涉农土地纠纷,越早发现、越早预防、越早介入,也就越容易化解。
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作用是有效的途径。课题组由此提出,加强对农业承包仲裁委员会工作的支持力度,引导涉农土地纠纷更多地通过仲裁解决。
此外,北京市一中院和基层法院还尝试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办公室、农经站,就共同化解涉农土地纠纷案件建立合作机制、联动机制,使纠纷得以平稳解决。
涉农土地纠纷五大特点
纠纷数量与类型逐年增多
纠纷化解难度大
案件执行难
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案结事了难(记者廉颖婷 通讯员李大华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