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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协助组织卖淫3600多次 休闲中心3主管获刑

2012年04月11日 11:07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三个月协助组织卖淫3600多次!近日,曾在厦门莲前西路天之泉休闲中心上班的三位现场主管,被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6年不等。

  据悉,这是思明区法院近几年来受理的卖淫次数最多、涉案嫖资金额最大的协助组织卖淫案。

  法院查明,2010年9月以来,文某、郭某、陈某陆续受聘在厦门市天之泉休闲中心担任现场主管。天之泉休闲中心除经营正常的按摩服务外,还组织多名女子在该场所从事卖淫活动。

  该休闲中心对按摩技师及卖淫女分别进行编号,提供卖淫用具、组织培训、针对不同的服务内容确定不同收费标准,由前台统一收费。

  被告人文某、陈某负责该场所卖淫女的日常管理,同时,文某还负责组织、召集卖淫女进行卖淫培训,陈某负责卖淫女的请销假。郭某除负责管理天之泉休闲中心的按摩技师外,还负责购买在卖淫活动中使用的跳跳糖、果冻、红酒等物品,并在文某或陈某不在岗时顶替他们。

  2011年8月13日,警方在天之泉休闲中心抓获三被告。根据缴获的记载单统计,2011年5月至8月,天之泉休闲中心从事卖淫活动合计3617次,卖淫所得1370104元。

  法院认为,文某、郭某、陈某明知天之泉休闲中心的经营者在该场所从事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仍在该场所协助管理卖淫活动,均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于是一审判处文某有期徒刑6年,陈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郭某有期徒刑5年。(记者 陈艳 通讯员 思法)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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