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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启动错案终身追究制度 “眼花法官”被追责

2012年04月23日 18: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三门峡4月23日电(吴扬 张丽)今天上午,随着三门峡一起交通肇事案被改判,该起案件的原审法官也因判案不当被查处。

  去年9月,河南境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三死两伤。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年3月6日,在该事故中负全责的肇事司机杨新华被陕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其中重要依据是:法院认定“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

  对此,受害人家属张利强却说,没有见到一分钱赔偿款,法院这样的判决是在胡说八道。

  案件经报道后,引发社会强烈关注。4月17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批示,要求省高院立即派人调查,如情况属实,必须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17日下午,三门峡市委书记杨树平批示:要求市政法委安排重点督办,确保此案依法公平、公正判决。

  4月23日,陕县人民法院就“杨新华交通肇事案”启动再审程序。

  陕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认为,原审法官审理此案时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不当:第一,在已经查明被告人杨新华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前提下,又错误的在论理部分表述为被告人杨新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第二,原审认为被告人杨新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却作出了对被告人杨新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减轻处罚的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原审时,在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公函不能证实被告人杨新华及其亲属已经赔偿被害人及亲属90万元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杨新华积极赔偿,属认定事实错误。

  今天上午,此案经陕县法院再审后,审判员当庭宣布:撤销陕县法院院(2012)陕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杨新华交通肇事案),原审被告人杨新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三年六个月。

  此案当庭宣判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陕县人民法院立即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及陕县人民法院发言人对于案件原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更正通报,并依据现已查明的事实,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进行了通报。具体情况如下:

  本案原审审判长、陕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水滔涉嫌违法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查处。陕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吕丙林、副院长霍建辰不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审核把关不严,陕县纪委给予其二人党内警告处分。湖滨区人民法院后川法庭庭长翟二民因向陕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复函存在明显瑕疵,湖滨区人民法院党组织给予其诫勉谈话。

  据介绍,此案也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4月5日启动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以来,备受关注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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