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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刑庭副庭长:社会容忍度高致商业贿赂多发

2012年05月08日 09:4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备、社会对商业贿赂整体容忍度较高导致商业贿赂案件多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李穗辉今天向记者分析说。

  据介绍,一方面,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权过于集中,集体决策机制不能充分发挥制约作用或形同虚设,甚至出现“一人说了算”的情况,为权力寻租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部分企业对会计、财务等重要部门、重要岗位的制度建设不健全,甚至出现严重漏洞,易产生滥用职务便利空间;此外,监督机制设计偏于事后追惩,疏于事前预防和常态化监督。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市场还很不发达,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难以全面完整地采集和共享,社会信用成本较低,容易导致信用缺失。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自由裁量权”的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请托人获取交易机会并收受财物,形成典型的权力寻租,从而导致商业贿赂犯罪产生。

  “我国的商业交易常常依附于人际关系,在部分行业、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甚至成为获取交易机会的前提。受‘熟人好办事’等思想影响,不少行为人依赖事前送礼、事后回扣等手段来建立、巩固‘人情’关系。”李穗辉对记者说。

  为了防范商业贿赂的发生,广州中院今天提出了七大对策,分别是:各单位要加强财、物支出使用的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完善公司会计监管和公司治理制度;规范涉行政审批、公共资源支配的权力运行;针对重点领域加强打击力度;完善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行政查处执法权和刑事侦查权联动机制;倡导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理性批判的社会舆论氛围建设等。(记者邓新建通讯员杨晓梅)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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