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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司法解释剑指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公害”

2012年06月04日 09:52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关注理由

  内幕交易,是一个让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快,让中小股民恨的事情。然而,内幕交易所带来的影响,并不仅止于侵害了中小股民的合法权益,更大的问题是对资本市场秩序的扰乱。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6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司法解释被业内专家认为是资本市场法治化的重要环节。

  □视点关注

  6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这个司法解释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首部司法解释,系统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

  内幕交易,几乎和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历史具有同样的长度。对于此次“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及实施,业内专家认为,这符合规制内幕交易犯罪立法的发展方向,显现出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重大进步。

  内幕交易“坑爹”引发众怒

  “今天又不行!”北京股民张程盯着电脑看了半天,嘴里无意间冒出一句话。

  “现在大盘不好,我没到交易日,就诚惶诚恐地坐在电脑前研究K线图,盯着大盘,股市一有风吹草动就心惊肉跳,到头来还是赔多赚少,如今更是被彻底套牢。而那些搞内幕交易的人只要打几个电话、敲几下键盘就能挣百八十万甚至上千万,这简直是‘坑爹’,你让我们怎么能不生气?强烈建议严查这些人。”张程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关于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从一出来他就知道了。

  毫无疑问,作为内幕交易最直接受害的中小股民,对这一问题一直是怨气冲天。

  “两高的‘解释’对于规范有关机关打击内幕交易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提高中国资本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维护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资本市场必须是一个公平与效率兼顾、发展与规范并重的市场,出台这个新规不仅仅是一项法制工程,也是一项法治工程,一项规范工程、发展工程,更是一项民心工程,这会增强广大股民的投资信心,有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

  作为“两高”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从具体的条文来看,“解释”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援引证券法第七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的规定。

  刘俊海认为,在此次“解释”中,内幕交易主体范围明确是最大的亮点之一,由于采取了无纸化的交易模式,而中国社会又是人情社会,有很多的关系很难用证券法的现有关系来涵盖,现在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范围细化,使得打击内幕交易更有针对性。另外,在内幕消息的敏感期,把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的初始时间也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澄清了一直以来打击内幕交易的盲点。

  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委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马光远博士也认为,内幕交易是资本市场的头号大敌,几乎每时每刻都在发生。而我国资本市场由于处在转型期,制度、监管的完善需要走一段路,所以从我国资本市场产生的那天起,内幕交易就如影相随,而且在很多情况下都非常严重,严厉打击了资本市场吸引力。而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本身意味着在监管的行政与司法互动方面,又往前走了大大的一步,是非常有意义的。

  内幕交易“很暴利很麻烦”

  就在“两高”司法解释付诸实施之际,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也表态称,今后,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欺诈上市、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依然要加大打击力度,发现问题要更快处理,丝毫也不能手软。另一方面,证监会也提出,要提高办案的附加值。就是说,惩罚并不是目的,关键是要通过案件的查处,发挥警示作用。

  上述负责人进一步表示,内幕交易是各国市场监管中面临的共性难题。查办内幕交易案件,涉及的主体和账户数量多、分布广,尤其是证明违法犯罪者知悉、传递内幕信息的难度很大,查证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此外,资本市场是全国性的统一市场,而上市公司分散于各地,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衔接上也存在不少困难,除地方保护主义因素外,也存在执法机构缺少专业人员的问题。

  内幕交易的稽查难度之大也是公认的。据证监会有关人士介绍,交银施罗德原基金经理郑拓利用任职优势获取投资交易未公开信息,使用夏某、原某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步于其管理的交银稳健基金买入或卖出股票50余只,累计成交金额达5亿余元,非法获利1400余万元。目前,郑拓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在郑拓案件中,他使用的证券账户先后转挪于上海、哈尔滨、北京等地多家证券营业部,账户资金更是通过其亲属、朋友等10余人银行账户多道过桥走账,刻意规避监管,反稽查意图明显,极大增加了调查取证的难度。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郑拓、夏某、原某等均不配合调查,试图隐瞒真相。”证监会有关人士说。

  一名曾在证监会工作过的人士告诉记者,证监会稽查部门的工作非常之繁忙,尤其是一些内幕交易的大要案,查起来十分“麻烦”,而且经常需要出差。

  更值得人们警惕的是,一些官员竟也逐渐加入到内幕交易的队伍中来。

  去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受贿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李启红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操纵市场行为制造了证券市场的供需假象,人为地扭曲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使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扰乱了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秩序,损害了公众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和投资信心。操纵市场行为是证券市场公平交易机制和公平竞争机制的天敌,是造成虚假供求关系、误导资金流向的罪魁,是引发证券市场不和谐因素的重要隐患。”刘俊海说。

  刑法重拳出击是形势所需

  由于内幕交易的危害性显而易见,近年来,业内专家一直在呼吁加大刑法打击内幕交易的力度。

  记者了解到,过去很多人认为,我国长期以来过于倚赖行政权力打击内幕交易,司法权力介入严重不足。

  但实际上,“司法介入”从2001年就开始了:当年7月,证监会成立了稽查二局,主要就是为了司法力量介入。稽查二局的主要成员来自公安系统,有丰富的刑事侦查经验,负责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到2007年,稽查一局和稽查二局合并,行政和司法稽查力量进一步统一。2010年10月,国务院批转五部委关于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的意见。直到今年5月,出台“内幕交易司法解释”以及证监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但关于加大刑法打击内幕交易的难度也一直存在。

  在一次研讨会上,北京大学法学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告诉记者,关于证券市场方面的犯罪研究,他所参与的研究团队在1995年就已经完成了。

  “当时,我们的建议就是应当对股票市场、证券市场严格管制。但是,这个建议没有得到支持,最重要的原因是部门利益和人才储备不足。”这位专家向记者详细分析了当前资本市场的监管困境,“现在的问题是,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刑事介入的问题才逐渐浮出水面,因为再不使用刑法,证券市场就管不了了。”

  刘俊海建议,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公安部门与交易所实现联网,尽早发现内幕交易行为,同时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建立高效联动执法合作机制,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无缝执法、司法合作机制的对接,确保内幕交易一露头就可很快被纳入刑事诉讼轨道。

  “看了司法解释之后,我还有个问题,假如,由于有些人搞内幕交易让我遭到了损失了,那些搞内幕交易的人又被查出来了,我还能拿回我所遭受的损失吗?”张程向记者谈起了他对打击内幕交易工作的一些期待。

  对此,刘俊海进一步建议,还应加大民事赔偿的范围。“尽管证券法自2005年修改后,即规定凡是内幕交易造成的损失,就要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受害的投资者往往不清楚自己已经受害,并不清楚内幕交易当事人,导致客观上绝大多数投资者不知和无法维权。即便有部分普通投资者维权,因关于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也导致证券法有关内幕交易造成的民事赔偿机制失灵。因此,给予普通投资者明确的法律指引,为其设置更为畅通的举报和索取赔偿的渠道,加大内幕交易的违规成本,是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的利器。记者杜晓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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