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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中国诸多婚姻案未纳入法制轨道 专家吁修民诉法(2)

2012年08月21日 11:12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从制度上为家事审判提供保障

  建国以来,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婚姻家庭法治建设,先后制定过三部婚姻法、两部收养法。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发了三部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使婚姻法更具操作性。

  陈爱武认为,根据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理论,二者不可或缺。既然婚姻家庭制度是我国重要的社会制度之一,关乎家庭和谐、社会稳定,那么要想维护婚姻家庭制度,并使之朝着符合国家政策的方向发展,则不仅要制定完备的实体法,还要有完整规范的程序法,这样二者才能以各自不同的方式有效发挥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功能。

  王礼仁认为,根据程序相称性原理,诉讼程序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诉讼标的相匹配,或者与所解决的纠纷规模相适应。家事案件有其独立的特性或品质,通常诉讼程序对其不能完全适用。婚姻等家事案件的基本属性属于身份关系诉讼,具有高度人身性、社会性、公益性的特点。而通常诉讼程序,主要是关于财产诉讼的程序,用以解决当事人因利益分配所引起的争议纠纷,对于家事案件并不适用或不能完全适用。因而,建立家事诉讼制度,从制度上为家事审判提供保障,已经势在必行。

  确立家事诉讼程序已有现实基础

  “目前我国已经完全具备设立家事(人事)诉讼程序制度的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陈爱武说,从立法层面看,我国婚姻家庭实体法的完善以及其中大量程序性规范或原则的出现,为在诉讼制度内框架内系统构建家事诉讼程序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使家事诉讼程序的建立不至于成为空中楼阁。

  王礼仁也认为,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家事诉讼已经有许多特别规定,这为制定全面、系统的家事诉讼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也还有可供借鉴的立法经验。他说,在我国清末的《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中,已经拟定了比较完备的家事诉讼制度。同时,外国的家事诉讼立法(如日本、韩国等)以及亲属法中(如德国、法国)的有关家事诉讼的规定,也都可以成为我国家事诉讼立法借鉴的对象。

  王礼仁说:“最好的情况是我国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将家事诉讼作为特殊诉讼单独设立一编或一章,或者设立单独的家事诉讼法。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一个漫长过程,目前可以先采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家事诉讼程序进行系统、全面的规定。这种形式较为灵活,切实可行,亦可为制定家事诉讼法提供理论准备和实践探索。”

  相关链接

  涉及婚姻家庭或身份关系诉讼程序的名称,各国立法称谓不尽相同。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称为“人事诉讼法”,韩国称为“家事诉讼法”,德国在其民事诉讼法中称为“家事事件程序”,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称为“婚姻或家事诉讼法”。

  从严格意义上讲,“人事”与“家事”是有区别的。但人们在使用家事诉讼或人事诉讼时,并没有加以区分,两者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各国不论是称为“家事诉讼”还是“人事诉讼”,都是关于亲属法上的身份关系或婚姻家庭纠纷的诉讼,只是其具体范围有所不同。人事诉讼的范围,应当包括婚姻事件、收养关系、亲子关系等。(记者席锋宇)

【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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