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完善对案外被侵害人救济程序
中新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 郭金超)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第三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针对恶意诉讼等,草案增加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以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另外草案对小额诉讼的标的额也作修改,使其更符合实际需要。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以虚假的事实提起诉讼,利用诉讼获取自己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说,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对恶意诉讼,除应当适用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给予拘留、罚款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
他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三人的规定中增加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为便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诉讼效率,草案规定了小额诉讼制度,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对小额诉讼标的额如何确定仍有不同意见。
对此,李适时表示,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反复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草案应当进一步明确小额诉讼案件属于适当简易程序的案件,明确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应当为“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的条件;
二是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草案二审稿规定为“一万元以下”,但根据中国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确定一个相对数更符合实际需要的意见,草案三审稿规定“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
三是明确已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发现案情较为复杂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此外,草案三审稿也进一步明确了有关举证期限的规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