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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谈非法集资类犯罪 称职业化倾向明显

2012年11月07日 08:23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近3年来,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检察院起诉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5件7人,涉案金额高达20多亿元,受害者大多是普通群众。办案检察官分析称,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为主要类型的非法集资类犯罪,不仅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而且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危害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引起社会高度重视并加强防范。

  涉案金额大受害群众多

  2010年以来,临淄区检察院共批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5件6人,起诉7人,此前的2006年至2009年期间,共批捕此类犯罪嫌疑人2人,后以非法经营罪起诉。其中,2009年以来起诉的非法集资类犯罪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共2件5人,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态势。

  “涉案金额大,涉众性更趋明显。”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2010年以前,该院办理的非法集资类犯罪虽然也具有涉众性,但涉案金额、受害群体和地域范围一般都比较小。2006年该院办理的张效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其利用自身存贷款宣传员的身份,以为群众代理存款给予高额利息为名,非法吸收临淄区齐都镇47户村民存款,涉案总金额102万元,涉及群体为本乡镇小范围群体。而该院2010年以来办理的5件非法集资类案件,仅在临淄区的涉案总金额就高达10亿元,受害群众达1000多人。其中,2011年办理的王宏伟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和2012年办理的徐杰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两案均涉及全国多个省份,涉案总金额分别达1亿多元和4亿多元,受害群众分别达300余人和600余人。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非法集资类犯罪往往从小额资金聚拢开始,采取先足额兑付高额利息诱使被害人不断扩大“投资”,吸引更多人参与,并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进行滚雪球式的发展,一旦资金链断裂,造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则产生难以挽回的后果。王宏伟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嫌疑人从2008年开始以“安阳市丰润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宏诚伟达投资有限公司”等空壳公司的名义,在全国多个省市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至群众举报案发时止,时间跨度达3年之久。“案件潜伏期长,是这类案件的鲜明特点,一旦案发后果严重。”

  犯罪职业化、集团化倾向明显,是又一特点。为增强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隐蔽性和欺骗性,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公司运营方式进行违法活动,涉案公司、企业内部都有着严密的组织分工,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目的。如徐杰、纪家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嫌疑人为掩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以青岛东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购买部分实体经营店,并在青岛、淄博等多地设立了办事处,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健全,分工明确,具有明显的集团化特点。

  监管滞后易助长犯罪

  办案检察官分析称,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拉大,个别人的生活水平下降,心态随之失衡。从查处的案件看,受害群众不满足于赚取微薄的银行利息,之所以将手中闲置资金投资于所谓的“高回报”项目,目的是想赚取更多的收入,对一些以“重点开发、招商引资”为名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缺乏判断能力,一夜暴富或快速致富的心理导致个别人在高额回报诱惑下,参与或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最终成为犯罪嫌疑人或受害者。“贫富差距加大,引发个别群众心态失衡。”

  “民间融资监管滞后,打击不力,都容易助长非法集资类犯罪。”办案检察官说。目前,我国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行为,在法律和政策规定方面还不完备,现实中企业和个人向社会融资或借贷的情况普遍,导致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难度较大。司法实践中,往往在资金链断裂后,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如王宏伟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嫌疑人始终辩称其行为符合国家融资行为,而且由于公安机关介入前其资金链尚未完全断裂,公司仍具有一定还款能力,部分集资群众甚至联名要求将其释放,这给犯罪的认定带来很大困难。“高回报”的特点产生巨大诱惑力,导致犯罪分子铤而走险。2011年查处的北京宏诚伟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主犯王宏伟在短时间内非法获利近千万元,2012年查处的青岛东港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主要嫌疑人获利甚至超过亿元。

  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社会闲置资金增多,而我国实行刺激消费的宏观经济政策,存款利率低、收益少,投资渠道又单一。在这种经济政策的影响下,产生了投资需求旺盛和投资渠道相对狭窄之间的矛盾,社会闲置资金和民间投资市场活跃成为必然,这在客观上为非法集资类犯罪活动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条件和机会。

  应加强协作建立长效预警机制

  临淄区检察院2010年以来所办案件7名嫌疑人,除1人为大学文化程度外,其余均为高中以下文化程度,全部是社会无业人员。在2010年以来所办案件的1000余名受害群众中,农民、城镇低收入群体、退休工人等弱势群体占总人数85%以上,这些受害群众受文化层次、认识水平限制,更容易被犯罪行为蒙蔽,且其本身经济收入低,在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后,极易产生过激行为而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犯罪分子作案方式隐蔽,欺骗性强,更要引起注意。”办案检察官说。该类犯罪往往以虚假经营行为掩盖非法集资目的,经营行为与集资行为混同,经营过程就是集资过程,有的还虚构许多堂而皇之的经营项目欺骗群众。如犯罪嫌疑人耿佃会、李友谊涉嫌集资诈骗一案中,嫌疑人假借美国DMC公司的名义,以私募资金运作公司上市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220余万元,除返还受害人“利息”、“奖励”共164万余元外,至案发共非法获利56万余元。

  针对群众在非法集资与正当融资等方面存在的模糊认识,办案检察官建议,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当前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典型案例,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各界特别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深入宣传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引导相关单位和个人自觉规范融资行为,教育群众有效防范犯罪、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完善相关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机制,切实强化社会监管。建立银行、统计、工商、税务和公安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通过情报信息系统,密切关注民间经济活动走向和重大资金往来情况,及时收集汇总信息,及时分析研判,实现先期预测,建立长效预警机制,发现苗头及早介入调查,防止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发生。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加强对犯罪规律、特点的调查研究,坚持快侦、快捕、快诉、

  快判,震慑犯罪,最大限度地追缴赃款赃物,为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防止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卢金增 宋方杰)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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