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称以人为本保障民生成为司法改革亮点
对话人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 樊崇义
《法制日报》记者 杜 萌
对话动机
党的十八大成功举行,人们期待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将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治国理政各个环节,进一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与《法制日报》记者进行对话,回顾了十年来中国司法制度在刑事诉讼法领域改革取得的重大成果,讲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诉法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对话
司法机关更加注重保护群众权利
记者:您过去曾经提到过,您是在读高中时成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
樊崇义:是的,那是1958年,我在读高中。到今天,我的党龄超过半个世纪啦(笑)。以我的党龄对党发展历程的见证,特别是看到国家在法治的道路上一步步前进,我相信没有党的领导,没有一个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我们国家不会有今天,我们的法治也不会有今天。
记者:您如何评价中国司法制度在今天取得的成果?
樊崇义:我觉得近十年来,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进步成果显著,有目共睹,举世瞩目。
2004年,中国启动了统一规划部署和组织实施的大规模司法改革,从司法规律和特点出发,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2008年,中国启动了新一轮司法改革,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加强司法经费保障等四个方面提出具体改革任务。两次司法改革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这些成果是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是实实在在感受得到的,许多成果已经为国家立法所吸收,成为国家法律。
记者:在您看来,两次司法改革的最大亮点在哪里?
樊崇义:2003年7月28日,胡锦涛同志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一重大战略思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写入党章,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之一。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尤其在司法制度上提出以人为本这样一个总目标,我们政法工作,特别是在同犯罪做斗争的刑事诉讼领域,可以说发生了巨变。
记者:与过去相比,为什么说发生了巨变?
樊崇义:过去司法机关重点放在如何控制犯罪,保持严打态势。现在,我们是强调构建和谐社会,司法机关是为人民服务的,要贴近民生,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实现以人为本,服务更加人性化,特别是注重权利的保护。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意义何在
记者:我们注意到刑诉法修改时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典中,您怎么评价?
樊崇义: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今年3月14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有人说这只是个口号,是个宣言,甚至有人说这只是一个空洞的纲领。我不这么看。
记者:您怎么看?
樊崇义:就刑诉法本身的概念和内涵来讲,它是限制和规范公权力一部法律,同时它也是保障民生,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一个法律。刑诉法之所以有“小宪法”的称谓,正是由于这是一部贯彻落实宪法的保权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这部法律,它既成为刑事诉讼的指导原则,也成为刑事诉讼的最基本任务,还意味着这一原则要贯彻到刑事诉讼的每一个阶段,体现在每一个环节。
记者:认为“尊重和保障人权”仅仅是空洞的纲领或口号,这一观点究竟哪里不对呢?
樊崇义:我们共产党是为人民为大众服务的,如果脱离了以人为本、脱离了民生,我们党就没有生存的基础。一个民族的进步,一个国家的进步,要不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自己国家、民族的核心价值观呢?我认为这个问题很清楚: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再写入刑诉法,这已经无可辩驳地表明,“尊重和保障人权”理所当然地成为中华民族的一个核心价值观。
记者:对普通百姓来说,如何理解“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诉法中的体现?
樊崇义:刑诉法好像与老百姓没多大关系,但实际上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如果刑事犯罪猖獗,老百姓没有安全感,便谈不上幸福感。另外,刑事犯罪一旦发生,你可能成为本案的被害人,可能成为本案的证人,也可能成为鉴定人和见证人。刑事犯罪发生后,应当怎么做,不应当怎么做,这就涉及到刑诉法所规定的内容。这次刑诉法的修改,实现了党的十七大所确定的如何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这样一个法治目标。我们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贯彻在每个诉讼程序中,这样案件质量就提高了,所有利害关系人就会心服口服,实现了社会和谐。
记者:如果人们问刑诉法能给人们提供什么样的“幸福”,您的回答是什么?
樊崇义:我们发展生产是为了什么,还不是为我们这个国家的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加体面、尊严。如果说满足是一种幸福,就刑事诉讼领域来说,所有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得到保障和满足,就可以说是得到了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