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醴陵吴兴春等11人涉黑案宣判 首犯被判无期
11月28日,湖南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醴陵吴兴春等11人涉黑刑事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吴兴春是醴陵有名的“打流”,在2004年、2007年以抢劫罪和寻恤滋事罪两度入狱。由于其打架狠,讲义气,渐渐在身边聚集了吴兴江、吴优等一批打手,在醴陵市称霸一方,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
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吴兴春只因林国根开摩托车按了喇叭,便对林国根一阵拳打脚踢,并逼着林国根跪在地上叫其爷爷,在他人求情之下才对林国根“不再追究”。吴兴春的打手吴敏因为夜宵店的老板没有按照他的要求给他送去炒粉,带人大闹夜宵店。2011年4月至6月,吴兴春通过其哥哥吴兴江分六次购进毒品海洛因495克,除给吴兴江10克及部分自己吸食外,其余毒品均进行贩卖,涉案金额达5万余元。
经审理,株洲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黑社会团伙组织头目吴兴春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多项罪名,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涉案的10名被告人,因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多项罪名,分别被判处2年6月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人员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对该黑社会团伙的作案工具比亚迪小型轿车一辆、钢珠枪一支、西瓜刀一把、砍刀一把予以没收。其中1名被告人未参与该组织,单独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分站记者 青琪 通讯员 刘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