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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家暴频发难遏制 国家立法太分散地方立法太原则(2)

2012年12月02日 13:5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政府充当推手调动起民间资源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忍无可忍时,经常会选择自杀、出走作为解脱方式,有的甚至被逼走上了“以暴治暴”的犯罪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施暴者。

  如何防治家庭暴力,如何勇敢地对家暴说“不”?

  “离婚并非是解决家暴问题的最佳选择。”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罗思荣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中国的乡土背景下,尤其是在农村里,夫妻间相互打骂的现象司空见惯,在田间地头打斗也不足为奇,往往是刚打完不到一小时,又能像没事人般地说笑,如果公权力在此时不当介入,很多属于夫妻生活调试的空间就被搅乱,很有可能这桩婚姻也被搅黄了。

  罗思荣介绍说,目前我国国家层面的家庭暴力立法规定分散于现行民法通则、婚姻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作为这些立法的组成部分,对家庭暴力的特殊情形考虑不充分。地方性的专门立法则多数只作宣告性规定,缺乏具体措施。从现实情况来看,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紧急庇护、法律援助、心理辅助、加害人的心理治疗、辅导等都是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事项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家庭暴力的国家介入、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经费的来源等问题也是其无法回避的问题,这些在我国现行法中都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而更多的是处于缺失状态。所以订立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很有必要。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一项综合工程,需要动用各种社会资源予以推进。除了有关部门依法办事,对施暴者予以相应处罚外,有效的社会救助对减少家庭暴力、保护受害者将能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罗思荣认为,这些救助措施的具体运行,需要政府与民间共同努力,一方面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予以财政、舆论等各方面的支持;另一方面也须充分挖掘民间资源,利用民间的反家暴和救助潜力,以在有效抵制家庭暴力的同时,帮助受害者恢复正常生活,实现反家暴立法人文关怀的价值。

  判决支持太少只因取证有难度

  “禁止陈明殴打、威胁谢勋。本裁定有效期为三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这是前不久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随离婚判决书一同发出的一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依据是最高院应用法学研究所2008年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裁定。”

  记者从苍南县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除可以禁止殴打威胁以外,还有禁止骚扰、跟踪,限制出入场所以及责令接受心理治疗等。若被告违反这一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无疑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措施,但由于《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并非是法官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这一做法仅在全国为数不多的几家法院中进行试点。

  而在实务中,以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最终获判决支持的案件并不多,记者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09年至今,全市法院受理的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有4756件,判决支持的仅332件。

  为何法院支持的案件这么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孙怡芸认为,取证是目前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件的难点。

  “法院的介入毕竟是滞后的。有很多当事人向我抱怨,说自己身上有伤,还有医院的诊断书,为什么不能证明遭受了家庭暴力?可是法律是要讲证据的,医院的诊断只能证明确实被打伤,但究竟是谁打的却不能证明。也有当事人故意说谎,其他地方弄伤的却说是遭遇了家庭暴力。”孙怡芸认为,遭遇家暴后及时寻求妇联或者公安的救助,保留证据,这对事后的诉讼会有很大帮助。

  作为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主要机构之一,警方同样也有自己的顾虑,宁波江东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派出所民警告诉记者,以前家庭暴力没有纳入接警受理范围,接到这类的报警,警察很难去处理;现在虽然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了接警受理范围,但警察自身对家庭暴力的看法也并不一致,有的人认为夫妻间打架、父母打孩子是家务事,警察“不好管”;也有的人认为,有的伤害严重的家庭暴力是犯罪,应该干预。

  “就以往我所接到的家庭暴力报警来看,夫妻间的争吵居多。双方往往伤得不重,报警一方通常不愿做伤情鉴定。有时候妻子本来很委屈,一看警察要把丈夫给带走就又后悔了。”谈起这些,这位民警显得很无奈。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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