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女泼硫酸报复情敌获刑15年
中新社肇庆12月3日电 (黄耀辉 麦彦彦 梁育锦)福建“90后”女子小玲怀疑男友与前女友复合,便叫上同乡对“情敌”泼硫酸致被害人毁容受重伤。广东四会市法院3日表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小玲有期徒刑15年,协助其实施犯罪的两名同乡分别获刑14年3个月和3年。
2011年10月,经小玲的外婆介绍,小玲结识了同为福建莆田人的男子李杰,不久便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同年12月,李杰带着小玲到广东四会生活。在小玲怀孕后,李某的家人以各种理由要小玲打掉孩子,而李杰又提出与她分手。今年4月,小玲在医院做了手术后原本要离开,但李家人提出,要小玲退回3万元人民币彩礼。此时小玲怀疑,李杰和其分手,是为了与前女友小芳复合。
今年4月中旬,小玲约见在四会从事玉器生意的初中同学、前男友小刚,要求小刚找人去砍杀小芳,但遭拒绝。之后,小玲回到福建,找到初中同学兼好友小琴商量报复事宜,并从福建莆田购买硫酸及衣物等回到四会。
4月25日上午8时左右,小玲向小刚借来电动车,由小琴搭载小玲到小芳租住的房子附近,在小琴驾驶电动车靠近被害人后,小玲将手中的硫酸朝骑自行车的小芳面部泼去。之后,小玲、小琴两人连夜潜逃至福建莆田。5月11日,小刚在四会被警方抓获归案。5月17日,小玲、小琴在福建莆田市涵江区被警方抓获。
据法医鉴定报告:小芳全身化学烧伤,创面分布于头面颈、躯干、四肢,面积共约20%,面部Ⅲ度烧伤严重影响外形,口鼻周围烧伤痕迹明显,损伤程度属重伤。双眼睑烧伤,闭合不全,视力仅有光感。
四会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玲、小琴、小刚无视国家法律,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他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小玲、小琴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小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并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与被害人小芳就民事赔偿方面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2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四会法院判处三被告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小玲判处有期徒刑15年,驾驶电动车协助小玲实施犯罪行为的小琴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3个月,提供作案电动车便利的小刚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目前,小琴已提出上诉,但小玲、小刚均未提出上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