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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微博转发是否侵权应尽早界定

2012年12月11日 10:18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广州白云区法院受理了广州市首宗企业微博侵权案。原告华盖公司诉被告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在自建的微博中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

  企业在官方微博转发他人图片是否构成侵权,还有待于法院的进一步审理来确定。然而此案所暴露的微博转发侵权问题,在现实中已越来越多,也亟待规范。

  “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是麦克风”,微博因其即时、快捷,以及不设门槛的特点,使得人们不经意间成了信息的传播者、创造者,那些知名官方微博、微博名人的每一次原创和转发,都会引来众多“粉丝”的转发和评论。这在以前官员“艳照门”、“不雅视频”中已多次被验证。

  比如在安徽庐江的“艳照门”中,尽管庐江官方一再辟谣,但那些暴露隐私部位的艳照,打着“贪官”的名义,借助微博的影响力,肆无忌惮地转发、评论;在最近的重庆雷政富“不雅视频”、山东济宁郑媛媛“不雅照”中,也是如此。转发者疯传不雅照的理由似乎很是理直气壮:既然有人不顾廉耻拍照片、视频,还怕什么丢人?

  其实,不管是企业官微转发他人图片,还是个人微博转发不雅照、不雅视频,都应有个底线,有的是法律底线,有的是道德底线。而对于法律底线,更当尽早界定,不能一直空白。值得关注的是,目前在司法界和理论界有3种不同观点,有的认为只要转发他人照片就存在侵权,因为照片著作权属于他人所有;有的认为微博是一种新型的信息交流平台,转发图片只是一种信息交流行为,无关侵权;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如果转发他人图片用来营利,就涉及侵权,如果不具有营利性,则不构成侵权。

  从中也可以看出,微博转发是否侵权争议诸多,这给司法实践也带来一定的困难。因而,相关法律部门还应尽快研究类似案件的处理方案,让网友知道在转发微博图片时三思,而不能想转就转;同时也应明确网络运营商所承担的责任,在发布类似不雅照和不雅视频时应把好自己的审查关,而不能为了博取点击量而有意放纵。(子在渊)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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